四、电力监管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

2018年,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发布了《对电力系统监管机构规划的启示》报告,预计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所占的世界电力生产份额将显著增长,从今天的23%增加到30%~45%。这种变革需要对电力系统的规划方式进行重新校准,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以可承受和安全的方式提供可再生能源。欧洲电力市场在整合多种可再生能源和确保能源供应安全方面,需要进行市场规划。电力监管机构的有效运作,确保市场规划能够处理欧洲、欧盟和国家层面的电力市场问题,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市场中来,跨国电力交易更加便利,可再生能源更好地融入更广阔的电力市场中。

(一)欧洲能源监管理事会

欧洲能源监管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Energy Regulators,CEER)于2000年成立,根据欧洲电力监管委员会协会的章程设立,是欧洲独立的能源监管合作机构,旨在促进建立一个单一的、有竞争力、高效率和可持续的欧盟内部能源市场。CEER成员资格向欧盟或欧洲经济区(EEA)的所有能源国家监管机构开放,目前包括36个能源监管机构(由29个成员国和7个观察员组成)。CEER的工作是对ACER工作的补充(并不重叠)。ACER是一个欧盟机构,CEER是一个非营利协会,[210]在欧盟问题上,CEER与ACER密切合作。CEER是欧洲国家能源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信息交流和援助的平台,成为欧盟和国际层面的重要接口。CEER还获得国际能源监管机构联合会(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Energy Regulators,ICER)创始成员资格,分享全球范围内的最佳监管实践。

CEER协调监管工作,制定单一能源市场的联合政策举措。CEER提出了四个“行动路线”:统一国家输电价格结构;为跨境转运引入永久的TSO支付方案;发展和实施一个欧盟范围的基于市场的阻塞管理方案,以缓解跨境阻塞;透明、安全和可靠性标准的要求。欧盟是世界上开展电力市场化改革较早的地区,CEER与ACER和NRA根据各国国内立法和欧盟立法,分别在欧洲、欧盟和国家层面在电力市场改革和电力消费者保护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欧盟委员会第2003/796/EC号决定,成立了欧洲电力和天然气监管机构(European Regulators Group for Electricity and Gas,ERGEG)。这个机构也是为了促进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协调和合作,在不同机构和欧盟委员会之间发挥作用,以巩固电力和天然气的内部市场。欧盟能源监管合作机构是欧盟为加强成员国独立能源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而成立的组织,包括CEER和ERGEG。前者由成员国监管机构自发成立,后者为欧洲委员会关于能源事务的咨询机构。欧盟委员会自身的监管权力不大,主要集中在监督遵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国家的变化留下很大空间。从2006年开始,欧洲委员会2003年成立的ERGEG致力于通过电力区域倡议在NRAs,TSOs和电力方面发展“自下而上”的市场参与者自愿市场一体化。这项非正式工作已被纳入欧盟法案,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盟电力目标模式,通过少量法规和咨询工具确定了批发市场协调的重点领域。目前,ERGEG已被ACER和CEER所取代。

(二)能源监管合作机构

能源监管合作机构(Agency for the Cooperation of Energy Regulators,ACER)是欧盟机构之一,建立ACER的第713/2009号条例对其建立、法律地位、任务、组织和财务进行了规定。ACER的前身是欧洲电力和天然气监管机构(European Regulators Group for Electricity and Gas,ERGEG),是欧盟委员会正式的电力和天然气咨询小组,根据第2003/796/EC号决定而设立。随着ACER全面投入使用(2011年3月以后),ERGEG从2011年7月1日起解散。根据第713/2009号条例,ACER填补了欧盟层面的监管缺口,并促进电力内部市场的有效运作。ACER还使国家监管部门能够加强在欧盟一级的合作,并在共同基础上参与履行与欧盟有关的职能。[211]

28个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组成监管委员会(Board of Regulators,BoR),是ACER的决策机构。BoR由国家监管机构的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的一名无表决权代表组成。每个NRA还任命一名候补代表。BoR在ACER中发挥关键作用,它决定了ACER的监管政策。BoR对ACER的决定、意见和建议有重大影响。具体来说,它可以向主席提出意见,在其职权范围内向主席提供指导,以执行其任务,主席按照指导方针行事。由于ACER主席和ACER的工作计划的任命需要得到BoR的批准,所以ACER中的BoR的核心作用是十分明显的。第713/2009号条例规定BoR独立行事,不得从成员国、委员会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任何政府寻求或采取指示。[212](https://www.daowen.com)

2011年,ACER收到了《关于批发能源市场完整性和透明度》(Regulation on Wholesale Energy Market Integrity and Transparency,REMIT)的第1227/2011号条例的额外任务。根据REMIT,该机构负责监测批发能源市场以检测市场滥用情况。ACER对批发能源市场的监测,应基于及时收集有关执行交易的数据和欧盟批发能源市场的订单数据(交易数据)及基本数据和有关电力部门能源系统运行状况的数据。[213]REMIT将《对市场滥用的刑事制裁指令(市场滥用指令)》(Directive 2014/57/EU)中涉及的概念扩展到电力领域,并要求市场参与者披露内部信息,避免市场操纵和滥用。这些规则由ACER协调并由各国监管当局实施。ACER通过注册报告机制(Registered Reporting Mechanisms)和监管信息服务(Regulated Information Services),从2015年起开始收集订单和交易数据以及基本数据。

ACER有助于确保欧洲单一电力市场正常运行。它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在欧盟一级执行监管职能,并在必要时协调其工作。更具体地说,ACER的作用在于:补充和协调国家监管机构的工作;有助于制定欧洲网络法规;在适当的情况下,对跨境基础设施的获取和操作安全的条款和条件采取有约束力的独立决定;就有关电力问题向欧洲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监测电力内部市场,并负责报告其发现;监测批发能源市场,以便与国家监管机构密切合作,发现和制止市场滥用(根据第1227/2011号条例,该行动在2012年实现。ACER于2015年根据欧盟第1227/2011号REMIT条例发布其活动的年度报告,这是ACER依据该条例活动以来的第四份年度报告)。REMIT的实施是2015年ACER的一个优先事项,主要体现为欧洲市场参与者登记册、数据收集和数据共享、市场监测以及合作与协调等四个方面。REMIT是由《REMIT实施法》补充实施。《REMIT实施法》于2014年12月17日通过,并于2015年1月7日生效,对2015年ACER的运作和工作量产生了重大影响。《REMIT实施法》界定了REMIT的范围和实施时间表,概述了全面实施批发能源市场新监测框架的进一步时间表,并为ACER引发了多项交付成果。[214]

ACER正在开展与网络发展和基础设施监管相关的各种活动。它们涉及以下具体方面:网络发展,包括与ENTSO-E十年网络发展规划和国家计划相关的活动;基础设施包括实施有关跨欧洲能源基础设施的第347/2013号条例的活动;TSO间补偿机制,包括由于托管跨国界电力而导致的损失费用以及为其提供基础设施的费用的赔偿活动。[215]

(三)国家监管机构

根据《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第2009/72/EC指令的第35(1)条,每个成员国应在国家一级指定一个单一的国家监管机构(National Regulatory Authority,NRA)。NRA负责执行欧盟能源政策。第35(4)条规定成员国应保证监管当局的独立性,并确保其公正、透明地行使其权力。实践中,对于未能遵守规定、破坏监管独立性的国家,能源共同体通过指控相关国家,促使其对不遵守能源共同体法律的指控作出反应。2017年11月13日,能源共同体秘书处向摩尔多瓦发送了公开信。秘书处在审查摩尔多瓦配电费率方法修正案后,初步认为摩尔多瓦没有执行能源共同体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特别是关于成本反映性和监管者的独立性方面。[216]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如果为了保证电力内部市场正常运转,并且完全独立于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利益,国家能源监管机构就需要有权就所有相关的监管问题做出决定。这种权利则不受根据成员国的宪法法律来进行司法审查和议会监督。此外,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监管机构的预算不会成为预算自主的障碍。有关国家监管机构实施分配预算的自主权的规定,应当在国家预算法和规章确定的框架内实施。

第2009/72/EC指令第36条规定了NRA的8个总体目标:(1)通过与ACER、其他成员国的管理当局和欧盟委员会的密切合作,促进欧盟内电力的竞争性、安全和环境可持续的内部市场,并为所有客户和供应商开放有效的市场,以及确保适当的条件为电网有效可靠运行,兼顾长远目标;(2)在实现(1)提到的目标的情况下,在欧盟范围内发展具有竞争力和运作良好的区域市场;(3)消除成员国之间电力交易的限制,包括发展适当的跨境传输能力以满足需求,并加强国家市场的一体化,这可以促进电力在整个欧共体的流动;(4)帮助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安全、可靠和高效的非歧视性体系的发展,并促进体系充分性,并符合一般能源政策目标,能源效率和一体化在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小规模电力生产和输配电网络中的分布式发电;(5)便利新电网接入网络,特别是消除可能阻碍新进入市场和来自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障碍;(6)确保系统运营商和系统用户在短期和长期内获得适当的激励机制,提高系统运行效率,促进市场一体化;(7)确保客户通过国内市场的有效运作获益,促进有效的竞争,确保消费者的保护;(8)有助于实现高标准的普遍电力供应和公共服务,有助于保护弱势客户,并有助于客户交换所需的数据交换过程的兼容性。

ENTSO-E和CORESO是目前TSOs之间协调系统互联和运营的机构。[217]欧洲能源相关组织的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国家监督,与其他国家的系统相互配合协调。能源领域组织处理技术问题、促进运营体系、市场问题、开放和支持能源贸易以及更广泛的能源政策问题。欧洲组织协调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TSOs之间的技术合作以及能源交易市场之间的合作。欧盟成员国在能源互联网领域加强协调是值得欢迎的,然而,国家监管机构在每个欧盟成员国中的作用同样重要。欧盟成员国必须保证国家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运作畅通。欧盟成员国还必须提供充足的资源,使国家监管机构能够正确地开展工作。预计未来几年,国家监管行动协调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欧洲的能源系统正处于数十年来最为深刻的变化之中。更多的市场一体化以及电力生产更加多变化的转变需要加大力度协调国家能源政策与邻国,并利用跨境电力交易的机会。因此,欧洲委员会认为加强国家监管部门也很重要,成员国必须保证其国家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不受阻碍的运作。为了使国家监管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源,而且在欧盟层面上也必须有充分的权利参与。[218]以波兰为例,波兰的NRA叫作能源管理局(Energy Regulatory Office,ERO),是根据1997年的《能源法》设立,是一个单一的中央国家行政机构。波兰ERO开展活动旨在实现立法者制定的目标,即在全国创造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确保能源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燃料和能源、发展竞争、消除自然的负面影响垄断、环境保护以及履行国际协议义务。波兰ERO主席的职责和权限与国家能源政策严格衔接。波兰《能源法》自1997年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其职责范围逐年扩大。目前,ERO主席的权力是由《能源法》第23条第2款产生,包括33个具体职权范围。此外,其他法律规范也为ERO主席的行为权限设定了范围,如2011年的关于能源效率的法案等。[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