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系统运营商

一、输电系统运营商

来自36个欧洲国家的43个TSOs是ENTSO-E的成员。TSO是与其他电力市场运营商独立运作的实体,负责大量传输高压电网电力。根据非歧视和透明的原则,TSO为电力市场参与者(包括发电公司、贸易商、供应商、分销商和直接连接的客户)提供电网接入。为了确保供应安全,TSO也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在很多国家,TSO还负责电网基础设施的发展。《关于进入电网进行跨境电力交换条件的条例》[Regulation(EC)No.714/2009]规定了ENTSO-E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关于输电系统运营商之间补偿机制的指导原则和输电收费的通用监管办法的条例》[Regulation(EU)No.838/2010]规定了TSO接受跨国电力承载费用的方法。《关于跨欧洲能源基础设施的条例》[Regulation(EU)No.347/2013]界定了欧洲共同利益项目,确定了ENTSO-E的十年网络发展计划作为选择共同利益项目的基础。ENTSO-E还负责制定相应的成本效益方法,用于评估输电基础设施项目。《关于电力市场上提交和发布数据的条例》[Regulation(EU)No.543/2013]规定欧洲成员国的数据提供者和业主必须提交通过ENTSO-E透明平台发布的与发电、负荷、输电、平衡、停电、阻塞管理有关的基本信息。可见,诸多欧盟立法对ENTSO-E和TSO都进行了规定,作为欧洲能源互联网的主要运行机构,两者发挥重要作用。

(一)欧洲输电系统运营商网络

欧洲跨国电网互联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增强了电网互联的需求。传统上,欧洲电网在国家一级被单独管理,所有的运营、投资、成本、知识和问题都由国家输电系统运营商监督。由于信息交换不充分,对任何突发事件的反应都很缓慢。随着欧洲电网互联的国家增多和范围扩大,为保障各国的电网协调有序运行,先后成立了电力生产和传输协调联盟(Union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Produc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Electricity,UCPTE)、电力传输协调联盟(Union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Transmission of Electricity,UCTE)、欧洲输送系统运营商(European Transmission System Operators,ESTO)等协调组织。[193]欧洲各国电力输送系统运营商的合作都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而开展的。为实现欧盟2007年提出的三个“20%”目标,保障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并网,欧洲电力供应骨干网——输电网层面的协调需要大幅加强。[194]基于此,欧洲输电系统运营商网络(European Network of Transmission System Operators for Electricity,ENTSO-E)于2008年12月19日成立,并于2009年7月1日投入使用。作为6个电力输送系统运营商区域协会(ETSO,ATSOI,UKTSOA,NORDEL,UCTE和BALTSO)的继任者,ENTSO-E目前由欧洲大陆、北欧、波罗的海、英国、爱尔兰5个同步电网区域组成,此外还有冰岛和塞浦路斯两个独立系统。发展至今,ENTSO-E服务5亿人口,成员国包括来自欧洲36个国家[195]的43个输电网运营商。[196]

根据《进入电网进行跨境电力交换条件》的第714/2009号条例,ENTSO-E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电网规划和电力市场标准、协调电力输送和推动清洁能源发展等。ENTSO-E工作的重点是促进内部电力市场电力跨境贸易的完成和运作。此外,按照欧盟法规(如网络法规、十年网络发展计划),它在欧洲规则制定过程中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根据欧盟法规,如2009年的跨境电力交易条例和2013年欧洲能源基础设施条例等,赋予ENTSO-E的法定任务极大地影响了ENTSO-E的工作。

ENTSO-E的成立标志着欧洲电网发展进入统一规划阶段。ENTSO-E负责每两年发布一次欧洲十年网络发展计划(Ten-Year Network Development Plan,TYNDP),发布待建设的联网规划项目清单,只有纳入规划的项目才可能被实施。根据2012年ENTSO-E发布的TYNDP,为适应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确保欧洲互联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促进欧洲内部统一电力市场的发展,未来10年欧洲电网需投资1040亿欧元(包括230亿欧元的海底电缆投资),用于新建、改建52,300公里超高压输电线路。其中80%的工程与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接入相关,大量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将促使欧洲电网在更远距离内大量输送波动性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197]未来10年,ENTSO-E电力交换量将大幅增加。意大利、英国、波兰和波罗的海国家依旧是主要的电力进口国,法国和北欧是主要的电力出口国。[198]TYNDP(2012~2020年)则包括建设2100公里直流架空线,1490公里内陆电缆和9000公里海底电缆;另外,还将进行28,400公里架空交流线路的升级。TYNDP(2014)则指出需要增援的100个欧洲电网地点,以避免造成发展瓶颈。为了增加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的发展,相互连接的能力需要增加。最关键的地方是四个电气半岛,即伊比利亚半岛、意大利、英国/爱尔兰和波罗的海国家。2030年发电组合的主要特点是:新一代产能主要是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能和太阳能;可再生能源主要发生在德国,风力条件良好的国家(伊比利亚半岛和意大利半岛)以及邻近北海的国家;预计阿尔卑斯山、伊比利亚半岛和挪威将有新的水力发电能力;预计核电容量将有30~45GW关闭;发电和负荷中心之间的平均距离趋于增加。[199]TYNDP(2016年)预计将有1500亿欧元的电网基础设施投资支持200个传输和存储项目。欧洲十年网络发展计划为建设欧洲能源互联网设置了预期规划和前景展望,有助于欧盟设计针对性措施以发展能源互联网。(https://www.daowen.com)

(二)国家输电系统运营商

《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的第2009/72/EC号指令第四章,规定了成员国建立输电系统运营商(Transmission System Operator,TSO)的义务。在波兰Polskie Sieci Elektroenergetyczne S.A.为其TSO,在荷兰TenneT为其TSO。北欧的TSO有挪威的Statnett SF,瑞典的SvenskaKraftnat,芬兰的Fingrid和丹麦的Energinet。爱沙尼亚的TSO是Elering,立陶宛的TSO是Litgrid,在拉脱维亚是独立传输系统运营商AST,英国国家电网是其TSO。每个国家不一定只有一个TSO。

TSO的任务在欧盟国家能源法法案和国家二级法规(欧盟协调)中定义。进一步具体的TSO法律义务在一系列欧盟法规中列出,称为网络法规(network codes)。第2009/72/EC号指令规定TSO应负责:确保系统在经济条件下满足电力传输、运行、维护和开发的合理要求的长期能力,保证安全、可靠、高效的传输系统,并兼顾环境;确保有足够的手段来履行服务义务;通过适当的传输容量和系统可靠性为供应安全作出贡献;管理系统上的电力流量,同时考虑到与其他互联系统的交换。为此,TSO应负责确保安全、可靠和高效的电力系统,并在此情况下确保提供所有必要的辅助服务,包括由需求响应提供的辅助服务,只要这种可用性是独立的来自与其系统相互连接的任何其他传输系统;向与其系统相连的其他系统的运营商提供足够的信息,确保互联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协调发展和互操作性;确保系统用户或系统用户类别之间不受歧视,特别是有利于其有关的承诺;向系统用户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以便高效地访问系统。根据第714/2009号条例第13条的规定,TSO还负责在交易系统运营商赔偿机制下收取阻塞租金和付款,授予和管理第三方访问权限,并在拒绝接受时作出合理的解释。由国家监管部门监督,根据本条传输系统执行任务时,运营商应主要促进市场一体化。总体而言,TSO满足传输系统在特定地区的运行、维护和扩展需要并确保其长期满足合理的转运需求。[200]

《输电系统运营商之间补偿机制的指导原则和输电收费的通用监管办法》的第838/2010号条例附件A和附件B,分别对TSOs之间补偿(Inter-Transmission System Operator Compensation,ITC)机制和输电收费的通用监管办法问题进行了规制。附件A中规定,按照第714/2009号条例第5条设立的ENTSO-E应建立一个ITC基金,用于补偿TSO承担的跨国电力流动。ITC基金应为以下方面提供补偿:(1)主办跨境电力流动造成的国家输电系统损失的费用;(2)使基础设施可用于主办跨境电力流动的成本。ENTSO-E应负责制定有关ITC基金所有付款的收付安排,并负责确定付款时间。所有的捐款和付款应尽快完成,最迟在申请期限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各监管当局应确保其能力范围内的TSOs参与ITC机制,并且TSOs对网络接入所收取的费用中不包括托管跨境电力的额外费用。另外,ACER将监督ITC机制的实施情况,并每年向委员会报告ITC机制的实施情况和ITC基金的管理情况。ENTSO-E与欧盟委员会和ACER合作完成此项任务,并应向ACER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一切资料。进入输电系统的电力生产商面临的收费变化不应损害内部市场。由于这个原因,成员国进入网络的平均费用应该保持在一个范围内,这有助于确保利益协调得以实现。[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