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系统运营商
19世纪80年代,电力开始在电厂发电时,才出现了配电需要。在此之前,电力通常是在使用的地方产生。欧盟关于《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的第2009/72/EC号指令和《内部天然气市场共同规则》的第2009/73/EC号指令制定了建立配电系统运营商(Distribution System Operator,DSO)的要求。DSO系指负责运营的自然人或法人,确保在特定地区维护并在必要时开发配电系统,并在适用的情况下与其他系统相互连接,并确保其长期容量以满足系统对电力分配的合理要求。DSO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在法律形式、组织和决策方面与独立垂直一体化经营中的其他活动无关。《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的第2009/72/EC号指令第26条规定,如果DSO是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一部分,则至少在其法律形式、组织和与分配无关的其他活动的决策方面应该是独立的。对于未能按照第26条的规定在截止日期前、在法律和功能上对DSO进行分拆,能源共同体可以起诉成员国,迫使其自行遵守规定的要求或说明其立场的正当性。在阿尔巴尼亚电力案中,能源共同体秘书处认为,阿尔巴尼亚未按照《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的第2009/72/EC号指令第26条关于DSO的法律和功能上的分拆要求,在2015年1月1日截止日期之前进行转换。因此,于2018年1月16日能源共同体秘书处根据《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第12条向阿尔巴尼亚发出了公开信。秘书处初步认为,阿尔巴尼亚未能履行其在《建立能源共同体条约》下的义务:(1)在2015年1月1日截止期限之前未能按照第2009/72/EC号电力指令中的第26条关于配电系统运营商在法律和功能上拆分的规定;(2)未能调整电力指令第26条第2款(c)项和(d)项,要求对配电系统运营商进行独立决策并设立合规的官员和程序;(3)未能在2015年1月1日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国家措施,确保全国配电系统运营商OShEE在实践中的法律和功能上的拆分。[202]秘书处通过公开信启动初步程序的目的是使阿尔巴尼亚对不遵守能源共同体法律的指控做出反应,并使秘书处能够确定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法律背景。阿尔巴尼亚有2个月的时间自行遵守“条约”的要求,或为其提供理由辩解。根据《争端解决程序规则》有关当事方可以获得案件档案,并可以在2018年1月16日起1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意见。[203]目前,本案尚未有新的进展。
DSO侧重于配送服务的业务,同时考虑运营方面和基础设施活动,如规划和升级配送系统以及互联新分布式能源。[204]欧盟委员会《电力传输系统运行指南》第2017/1485号条例,对TSO、DSO和重要电网用户制定了统一的系统运行规则,以便为系统运行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全面的电力交易,确保系统安全;通过识别不同的关键系统状态(分为正常状态、警报状态、紧急状态、停电状态和恢复状态),调整不同的操作安全、限制相关的传输系统的操作。[205]
除了传统的运营、维护和发展高效配电系统的使命之外,DSO在促进零售市场的有效运作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有效的零售市场应是能够为顾客提供选择的市场,允许他们选择最好的供应商,并且应该允许供应商提供最适合顾客需求的选择和服务。在作为中立市场推动者的新角色中,DSO越来越多地被要求成为信息集合的中心,以实现供应商的可靠和迅速变革。DSO被要求应该能够提供给供应商和消费者相关的电力信息。[206](https://www.daowen.com)
如今,超过90%的可变可再生电力资源连接到配电网。本地发电的整合实际上促成了家庭消费者网络收费的显著提高。此外,为电网扩建和可再生能源投资提供的税费也大幅上涨。新的市场设计和可再生能源指令的修订为解决这些缺陷提供了机会,这些缺陷可能会对某些家庭消费者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允许DSO更加本地化地管理与变量产生相关的一些挑战(如通过管理本地的灵活性资源)可以显著降低网络成本。但是,由于许多DSOs是供应业务活跃的垂直一体化公司的一部分,为了保证DSO在其新功能(如在数据管理和灵活性管理当地阻塞方面)的中立性,必须提供监管保障。
为了提高配电网的效率,确保与TSO和ENTSO-E之间的电力合作,根据欧盟委员会对内部电力市场条例的提案,成立欧盟配电系统运营商实体(EU DSO entity)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欧盟配电系统运营商实体的任务应该明确,其工作方法应该确保欧盟DSOs之间的效率、透明度和代表性。欧盟配电系统运营商实体与ENTSO-E密切合作,编制和实施网络法规,并应在分配网络或与管理有关的其他领域的分布式发电和存储等方面提供指导。[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