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针对电力基础设施的专门立法

一、缺乏针对电力基础设施的专门立法

能源领域有针对性的立法可以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它可以成为能源基础设施发展的决定性因素。[27]然而,欧盟电力基础设施立法中,都是以“关键基础设施”或“能源基础设施”等上位概念进行定义和规范,缺乏对“电力基础设施”的基本界定。第2008/114/EC号指令虽然定义了“关键基础设施”与“欧洲关键基础设施”,但在能源领域仅包括发电和输电基础设施,没有提及储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设施等。作为电力能源系统有机结合的组成部分,储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设施同样至关重要,没有纳入“关键基础设施”范畴存在不合理之处。(https://www.daowen.com)

此外,2005年欧洲就已经提出智能电网(smart grid)概念,2006年欧盟智能电网技术论坛推出了《欧洲智能电网技术框架》,认为智能电网技术是保证欧盟电网电能质量的一个关键技术和发展方向,着重于输配电过程中的自动化技术。[28]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在2017年2月出台的《连接欧洲设施(智慧城市)中期评估》中表示,室内外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与充电站作为能源部门的创新转型,是作为“下一个生产革命”的关键环节之一。[29]然而,在第2008/114/EC号指令中并没有将“智能电网”确立为“关键基础设施”范畴,体现出当时对智能电力设施的立法滞后性和局限性。智能电网对于实现欧盟能源政策目标的重要性在2011年4月12日委员会通过的题为《智能电网:从创新到部署》(Smart Grids:From Innovation to Deployment)的通报中得到了承认。因此,2013年的《跨欧洲能源基础设施条例》中对“智能电网”进行了定义。但值得注意的是,在PCI的标准设定中,将输电储电项目与电力智能电网项目作区分处理,两个项目同时跟天然气、石油和二氧化碳项目并列设置标准,而并没有将两者归类为“电力”项目领域。可见,传统电力基础设施(输电储电项目)与现代的智能电网没有在相关立法中统一到“电力基础设施”范畴中,这种适用不同规定的做法在第1316/2013号条例中也有所体现。传统电力基础设施与智能电力基础设施在立法上缺乏针对电力基础设施的专门立法,这种做法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