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基础设施的信息交流机制存在不足

四、电力基础设施的信息交流机制存在不足

2017年4月5日,欧盟通过第2017/684号决定[Decision(EU)No.2017/684]建立了成员国与能源领域第三国之间政府间协定和不具约束力文书的信息交流机制。根据规定,成员国除了通过缔结政府间协定以外,还可以以不具约束力的文书形式建立与第三国的关系,这些文书通常表现为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部长级联合声明、联合行动以及联合行为守则等。(https://www.daowen.com)

虽然文书信息交流机制有助于加强外部能源关系更密切地与欧盟内部开展合作,但是,由于这些文书缺乏法律约束力,即便为能源基础设施和能源供应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框架,也无法在法律上强制要求成员国执行这些文书,造成信息交流的实效性不强。而且,多层次的信息交流在第2017/684号决定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在建设电力基础设施过程中,信息交流机制的不足可能会造成项目落地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