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再生能源并入电力基础设施消纳的支持力度不够

三、对可再生能源并入电力基础设施消纳的支持力度不够

2009年4月23日通过的《促进使用的能源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指令》(第2009/28/EC号指令)中,第16条规定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步骤发展输配电网络基础设施、智能网络、储存设施和电力系统,以实现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从而进一步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生产来源,包括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的互连。此外,成员国还应采取适当步骤加快电网基础设施的授权程序,并协调电网基础设施的核准和行政和规划程序。该指令还明确规定成员国应规定优先进入或保证进入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电网系统。[32]根据第347/2013号条例,输电和储存项目需要对市场一体化、可持续性和供应安全中的某一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才能被指定为共同利益项目。但仅仅在“可持续性”的标准中明确包含了可再生能源并网的内容,即通过将可再生能源纳入电网并将可再生能源转移到主要消费中心和储存场所的方式实现。也就是说,欧盟对于可再生能源的角色定位仅在保持欧盟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中获得体现,但在建立统一内部电力市场和供应安全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位。目前,欧洲电力的27.5%是使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建模显示,到2030年近一半的电力将来自可再生能源。[33]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的逐渐升高,缺乏明确并积极地回应可再生能源并入电力基础设施消纳的问题,说明在当前的电力基础设施立法并没有给予可再生能源足够的支持力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