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内部电力市场的电力消费者
为减少化石燃料用量和清洁能源的接入,欧洲正在建立将广域电力输送网络与智能电网结合起来的广域智能网络。欧洲电力企业受到来自开放的电力市场的竞争压力,亟须提高用户满意度,争取更多用户。[42]因此,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电力价格、加强与客户互动,成为欧洲智能电网建设的重点之一。[43]电力市场用户包含电力消费的终端用户,由于消费者对电力的需求是一种不规则的需求,输配电企业面临着每季、每天甚至每小时都在变化的需求,在有些时间电力供不应求,有些时间电力生产又过剩,同时电力是不能大量储存的,因此,电力营销者的一个主要任务是通过定价或其他刺激手段来改变电力需求的时间模式。[44]关于《电力内部市场共同规则》的第2009/72/EC号指令直接与电力消费者保护有关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该指令前言、第1条(适用事项与范围)、第3条(公共服务义务和消费者保护)、第9章(国家监管机构)和附件1(消费者保护措施)等。“第三能源包”为消费者带来了切实的进展,导致欧洲电力市场流动性增加,跨境贸易显著增加,许多成员国的消费者可以从更多的选择中受益。特别是批发市场的竞争加剧,有助于保持电力批发价格。“第三能源包”引入的新的消费者权利显然改善了消费者在电力市场上的地位。概括而言,其主要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消费者适应智能电力消费提供了法律基础
从市场层面来看,智慧能源网凭借自身多元化的资源优势与未来复杂的市场信息网络加速整合,通过先进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平台,实时地把握市场需求的动态关系,实现能源资源的合理调度和有效匹配。[45]建构智能电网在零售市场符合消费者的利益,第2009/72/EC号指令要求成员国建立运行良好和透明的零售市场(第41条),并为新进入者提供便利,包括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能源服务公司和信息通信技术提供商,使他们能够改变自己的行为。此外,该指令还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在严格的时限内进行切换,并确保消费者获得消费和计费信息,这有利于智能电网的部署。信息在国家立法中的正确转换将受到密切监视。利用室内显示器或其他手段促进对消费者的直接反馈,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竞争激烈的零售市场开发智能电网应该鼓励消费者改变行为变得更积极,以适应新的智能能源消费模式。这是向基于效率的商业模式成功转型的关键先决条件。需求响应是新模式的核心,通过电价调整或提供资金奖励,引导用户根据系统需要改变原有的用电模式,达到减少或推移某时段的用电负荷而响应电力供应,从而保证电网系统的稳定性。[46]它需要公用事业和消费者的能源管理(几乎是“实时”)相互作用,更广泛地使用时间差异的电价,以确保消费者有真正的动力来调整他们的消费模式。随着智能电网技术的引入,DSO获得关于消费者消费模式的详细信息,这可以使DSO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在向消费者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竞争优势。[47]监管环境需要确保妥善解决所带来的风险。
(二)保护电力消费者处于电力市场优先地位
欧盟是世界上零售电力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地区,电力消费者特别是其中的居民消费者利益保护尤为重要。第2009/72/EC号指令重申电力市场一体化改革的目的,即为通过建立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供应商而供应商亦能自由交付的完全开放的电力市场,确保电力消费者获得更有效率的收益、最具竞争性的价格和更高标准的服务。[48]在该指令追求的诸多目标之中,消费者保护优先于供应安全、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目标。第2009/72/EC号指令指出,成员国应确保所有家庭用户以及成员国认为适当的小型企业(少于50人的企业,年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不超过1000万欧元)享有普遍服务,他们有权以合理、容易和明确的可比较、透明和非歧视的价格在其领土内获得具有特定质量的电力。消费者保护在欧盟竞争性一体化电力市场中的优先和核心地位,不仅体现在第2009/72/EC号指令以专章、专条和专门附件的形式规定电力消费者的权利及其保护措施,还将“(电力企业)公共服务义务和消费者保护”置于发、输、配、供电共同规则之前。这表明建立竞争性、一体化电力市场并非最终目的,最终还是改善电力消费者权利的一种手段。
此外,“冬季套餐”对《内部电力市场条例》的修改建议(COM/2016/0861 final)中提出“把消费者放在能源市场的中心”。在大多数成员国,由于实时价格信号没有传递给最终消费者,消费者很少或根本没有动力改变消费以应对市场价格的变化。更透明的实时价格信号将刺激消费者的参与,无论是单独的还是通过汇总,使电力系统更加灵活,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一体化。因此,激活消费者参与是以成本效益的方式成功管理能源转型的先决条件。信息是竞争和消费者参与的一个关键驱动力。欧盟委员会研究表明,消费者抱怨电力市场缺乏透明度,降低了从竞争中获益的能力和积极参与市场的意愿。消费者对替代供应商,清洁能源服务的可用性感到不够了解,并抱怨交换供应商的报价和程序的复杂性。随着新技术(特别是智能计量系统)的增加使用,这一改革还将确保数据保护,有助于产生一系列具有高商业价值的能源数据,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服务。全球智能电网联盟(Global Smart Grid Federation)于2016年12月发布白皮书,探讨促使大型能源用户将能源视为服务而非商品的因素,不仅可以降低其企业能源成本同时可以提高其竞争优势。[49]“能源即服务”正在使一流企业通过改变采购和管理能源的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与能源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随着欧盟各国市场融合的推进,成员国日前市场批发电价趋同趋势不断加强。德国通过立法在电力供应上遵循尽可能保证稳定的供应和便宜的价格、节约和环保的基本原则,使消费者成为电力市场自由竞争的受益者。德国供电部门建立适宜的电价系统,对于工业、农业及家庭用电等不同用电类型,由于成本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价格。供电的收费主要依据供电成本来设定。在供电公司不受损失的情况下,也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供电商的电价的形成要获得消费者的理解。供电商必须公开它们的电价,在价格发生变化的时候必须通知用户。德国电价必须获得各州电力监管部门的批准,电力监管部门在核实电价是否合理时,根据其总体成本及盈利等综合情况做出判断。[50]德国于1998年打破了电力垄断的局面,电力市场开始自由竞争,消费者可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电力供应商大量出现,以各种实用而且尽量便宜的供电方案吸引消费者。消费者成为电力市场自由竞争的受益者。[51]
(三)向消费者提供全面的电力信息
《电力内部市场共同规则》第2009/72/EC号指令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能源部门权利的明确和可理解的信息。《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向市场提供在特定电压范围内使用的电气设备的法律的指令》(Directive 2014/35/EU)第6条、第8条和第9条则分别从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角度提出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他们对电气设备进行抽样检验、附有指示和安全信息以及验证电气设备是否符合CE认证标志。欧盟委员会建议,所有的消费者都应直接参与市场,特别是根据市场信号调整消费,从而降低电价或其他激励性支付的收益。随着电动汽车、热泵和其他灵活负载变得更具竞争力,这种积极参与的好处可能会增加。消费者参与各种形式的需求响应,因此,可选择智能计量系统和动态电价合同。这可以使他们根据反映不同时期电力或运输价值和成本的实时价格信号来调整消费,而成员国应确保消费者合理承担批发价格风险。成员国也应该确保那些选择不积极参与市场的消费者不会受到惩罚,而是应该以最适合国内市场情况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有选择性的决策。欧洲地区委员会认为,所有当局都必须鼓励消费者参与,并向他们提供有关要求和机会的全面信息。因此,2017年12月,欧洲地区委员会根据对消费者提供全面电力信息的理念,在电力市场指令现有的法律规则基础上,建议增加下列规定:国家、地区和地方当局必须为消费者创造必要的基础,以获得有关市场参与的要求和机会的全面信息;成员国确保针对那些最易受能源贫困风险影响的消费者采取具体措施,以确保其积极参与市场,保护其获得能源的权利,并使其受益于减少其能源消耗的创新技术。[52]未来欧盟电力市场立法将向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电力信息。
另外,根据欧洲消费者联盟(BEUC)发布的《为消费者服务的“绿色电力”市场》的政策建议,第2009/72/EC号指令在理论上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他们的电力来自哪里。电力供应商应在账单和宣传材料中指定燃料组合。无论是否选择“绿色电力”的关税,所有消费者都应该有权获得有关所支付电力的环境足迹的透明信息。除了价格之外,这是消费者在自由化市场上做出明智选择的不可或缺的因素。[53]BEUC建议国家监管机构为所有市场参与者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则,包括由独立机构进行的市场参与者的可持续性排名,或符合绿色质量标准的市场参与者的国家标签。欧盟目前正在制定立法,将彻底改革电力市场的大部分规则,并有机会纠正围绕“绿色电力”关税的透明度和清晰度问题。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调查,如果消费者知道它支持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投资,几乎50%的消费者愿意支付更多的电费。[54]因此,向消费者全面提供电力信息十分必要。
(四)电力监管机构发挥保护消费者的重要作用
欧盟成员国国内电力监管机构和欧盟能源监管机构在电力消费者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欧盟成员国能源法均将消费者保护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电力消费者保护职权分配上采用四种模式:专业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分享模式;专业监管机构独享模式;专业性消费者团体独享,或与专业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分享模式;一般性消费者团体独享,或与专业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分享模式。[55]
在互联网理念影响下的能源互联网,强调互联网思维在能源互联网中的运用。互联网技术支持用户与电网的双向互动,能源生产者、消费者不再是单边交易或者双边交易,而是多边交易。消费者组织有时甚至比行业更强大,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更加直接地表达他们的声音。[56]但作为私人民间机构,其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缺陷也显而易见。政府部门作为公共职权机构,往往将电力企业利润最大化等其他利益置于消费者利益之上,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电力利益。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前两种电力消费者职权分配模式。即便在与政府部门分享模式之下,由于专业监管机构在信息、资源及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地位,其对政府部门的影响不容忽视,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57]2003年的第二电力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执行消费者权利,第2009/72/EC号第三电力指令沿用了电力消费者保护多部门或组织“责任分担”的模式,并不强令成员国将电力消费者保护职责排他性地授予监管机构。[58]但同时表示,能源监管实践表明监管机构不能独立于政府部门、监管权力不足以及监管的随意性等因素严重损害了监管的有效性。欧洲议会立法建议,在第9章明确规定成员国监管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和透明地履行其职责,超脱于任何其他公私实体和市场利益,发展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安全、可靠和非歧视的制度为其总体目标之一。由此可见,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