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欧盟内部电力市场的国家
欧盟国家在内部电力市场运作中的各个环节都发挥作用。随着电力市场范围的扩大,国家也正在以不同的形式发挥应有的作用,其目的在于促使电力市场竞争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效率更高,更有效地保护供电安全。目前,欧盟各成员国的发电环节都已经全部开放,基本实现了自由竞争。售电市场正在逐步开放,售电市场的开放被视为是促进欧盟各成员国实现灵活有序的行业调整以及兼顾各成员国电力系统特点的关键。售电市场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允许电力用户自由选择是向本地配、售电企业购电,还是向发电企业或其他售电企业购电,即开放用户的购电选择权。这一工作的核心是确定可自由选择售电企业的用户群体,并逐步扩大拥有购电选择权电力用户的范围。
(一)公平互惠地参与电力市场
为了避免电力市场的开放不平衡,第2009/72/EC号指令第33条规定了市场开放和互惠条件。如果客户被认为在所涉及的两个系统中都符合条件,则不得禁止与另一成员国系统中合格客户供电的合同。如果交易被拒绝,因为客户只有两个系统中的一个系统有资格,欧盟委员会可能考虑到市场和共同利益的情况,责成拒绝方根据合格客户所在的成员国的要求执行所要求的供应。
为促进欧盟运行良好和透明的零售市场的出现,成员国应确保输电系统运营商、配电系统运营商、供应商和客户的角色和责任,如有必要,对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合同安排、客户承诺、数据交换和结算规则、数据所有权和计量责任方面进行定义。这些规则应公开,旨在方便客户和供应商进入电网,并由监管机构或其他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大型非家庭客户有权与多个供应商同时签约。
欧洲地区委员会关于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内部市场的第21条修订意见中指出,第三国参与欧盟内部电力市场对一些成员国来说意义重大。因此,与第三国进行贸易时,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和互惠的市场准入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市场一体化和波动的电力生产转变需要加大力度与邻国协调国家能源政策并利用跨境电力交易机会,与此同时应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坚持互惠原则。第22条修订意见中认为成员国应逐步淘汰价格监管。在许多成员国,电价并不遵循需求和供应,而是受到公共当局的管制。价格监管可能会限制有效竞争的发展,阻碍投资和新的市场主体的出现。因此,欧盟委员会在“能源联盟框架战略”中承诺逐步淘汰低于成本的管制价格,并鼓励成员国为逐步取消所有管制价格制定路线图。新的市场设计旨在确保电价不受任何公共干预。欧盟委员会关于取消价格管制的提议原则上是受欢迎的,但这种情况应逐渐发生。[32]为了以最有竞争力的价格确保竞争和电力供应,成员国和国家监管机构应促进跨不同能源来源的新电力供应商以及新的发电供应商的跨境接入。
(二)电力数据的收集和分享
电力行业的数据源主要源于电力生产和电能使用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和调度各个环节,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电网运行和设备检测或监测数据;二是电力企业营销数据,如交易电价、售电量、用电客户等方面数据;三是电力企业管理数据。[33]在欧盟大多数成员国,有关输电系统的数据可从能源监管机构获得。但是,配电费用涉及数量更大的数据编制者,一些成员国认为报告数据更为困难。考虑到配电成本的重要性以及对此问题的透明度要求,收集电力价格的数据应遵循欧洲统计系统内的既定做法。第223/2009号条例为欧洲统计的发展、制作和传播建立了法律框架。根据辅助原则,并根据国家和欧盟当局的独立性、完整性和问责性,欧洲统计数据是进行欧盟活动所需的相关统计数据,在欧洲的统计程序中确定。欧洲的统计数据通常以所有成员国国家统计机构编制和传播的国家数据为基础,成员国通过使用最合适的来源和方法来提供所需信息,汇编电力价格数据。由各成员国指定的国家统计机构作为负责协调国家一级开发、生产和传播欧洲统计资料的所有活动的机构,应作为欧盟统计局在统计事项的联络点。
关于《欧洲天然气和电力价格的数据》第2016/1952号条例指出,首先,成员国应通过使用最合适的来源和方法来提供所需信息,汇编电力价格数据。价格分析只有在成员国提供关于电力价格的不同组成部分和子部分的高质量官方统计数据时才能进行。其次,成员国应按照规定了收集和汇编家庭和最终非家庭用户电价统计数据的方法的附件二编制有关电力价格,涉及网络成本、税收、费用、征收费用以及消费量的组成部分和有关子部分的数据。考虑到减轻受访者负担和简化行政管理的原则,应使用以下一个或多个来源:统计调查;行政来源;其他来源应用统计估算方法。再次,成员国应确保按照附件二的数据收集和汇编提供可代表的各种电力价格和消费量的高质量数据。最后,成员国应在有关参考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欧盟统计局提供统计数据。(https://www.daowen.com)
(三)电力市场监测的主体之一
整个欧洲联盟的批发能源市场越来越相互关联。一个成员国的市场滥用往往不仅影响国家电力的批发价格,还影响消费者和微型企业的零售价格。根据第2009/72/EC号指令第37条规定,国家监管部门有权监测包括批发价格在内的透明度水平,确保电力企业遵守透明度义务和确保输配电系统运营商、相关系统所有者及任何电力企业遵守本指令和其他相关的欧盟立法(包括跨界问题)的义务。确保市场完整性的关切不只是个别成员国的事情。强有力的跨境市场监测对充分运作、互联互通和整合的内部能源市场的形成至关重要。
2011年10月25日,欧盟通过了关于《欧盟能源批发市场完整性和透明度》的第1227/2011号条例(REMIT条例),这是首次在欧盟框架内建立针对能源批发市场的监管框架,旨在预防和禁止能源批发市场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该条例规定由ACER对能源批发市场进行监管和查处。国家监管部门在区域一级与ACER合作进行对批发能源市场的监测。为此目的,国家监管当局应能获取ACER收集的有关资料。国家监管部门也可以监控国家级批发能源产品的贸易活动。成员国可以规定其国家竞争管理机构或在该机构内设立的市场监督机构与国家监管机构进行市场监督。全面了解成员国能源市场动态的国家监管机构在确保国家层面的有效市场监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ACER与国家当局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协调对于确保能源市场的适当监测和透明度是必要的。ACER收集的数据不妨碍国家当局为国家目的收集更多数据的权利。ACER的目标是确保国家监管机构以协调一致的方式执行REMIT条例下的任务,第1227/2011号条例第16条中,ACER怀疑存在违反本条例的情况时,有权力要求一个或多个国家监管机构提供任何涉嫌违规的信息;要求一个或多个国家监管机构对涉嫌违规行为展开调查,并采取适当行动纠正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并就所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采取的适当行动做出的任何决定均由有关国家监管当局负责。但同时,如果遵守规定可能会对成员国的主权或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时,国家管理当局可以拒绝。2000年成立的CEER,欧盟各国的能源监管部门为其会员,CEER是欧洲国家能源监管机构间进行合作、协调和交换信息的平台。
睿博能源智库的报告明确了两种市场监督类型:由市场监测来审查市场违规行为并加以处罚和由市场绩效评价来检查和改善市场功能。[34]在理想情况下,这两种市场监督功能应互相结合。REMIT条例为市场监测划定了权限。但是,ACER和一些成员国的NRA并不具备足够的人力,因此,在处理不遵守市场规则的企业问题时困难重重。
(四)国家之间开展电力合作
欧盟成员国通过共同的跨欧洲电网的紧密互联,对于有效应对能源转型而言十分重要。如果没有依靠其他成员国的发电或需求资源的能力,消费者能源转换的成本将大大增加。成员国鼓励配电网的现代化,比如,通过引进智能电网,这种智能电网的建设促使分布式发电和提高能源效率。成员国之间密切合作,消除了电力跨境交换的障碍,有助于实现欧盟能源政策的目标。《建立能源监管合作机构》的第713/2009号条例建立ACER以填补欧盟层面的监管缺口,并促进内部电力市场的有效运作。ACER使国家监管当局能够加强在欧盟一级的合作,并在共同基础上参与履行与欧盟有关的职能。
随着跨国系统操作比过去更加相互关联,这也意味着监管机构或电网运营商的国家行动可能对其他欧盟成员国立即产生影响。实践表明,不协调的国家决策会给欧洲消费者带来巨大成本。一些电力互联网只能使用其容量的25%,通常是由于不协调的国家限制而且成员国未能就适当的价格达成区域一致,这说明TSO之间需要更多的协调和监管。TSO、监管机构和政府之间自愿和强制性合作的成功例子表明,区域合作可以显著改善市场运作和降低成本。在某些领域,如欧盟范围内的市场耦合机制,TSO合作已经成为强制性的。当自愿合作(每个TSO拥有否决权)没有有效解决区域问题时,在某些问题上,多数表决制度反而可以带来有效的结果。强制性的合作应该扩展到监管框架的其他领域,TSO可以在区域运营中心(Regional Operational Centres)内就这些问题做出决定,但是碎片化和不协调的国家行为可能会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如在系统运行、互联容量计算、供应安全和风险防范等方面。[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