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着重倚仗电力市场容量机制

二、立法着重倚仗电力市场容量机制

确保充足、长期的能源供应是欧洲最为关切的问题。欧盟成员国现在通过大量补贴可再生能源投资来鼓励发电容量的投资,为现有的传统发电厂提供额外的收入来源。这些容量机制已成为欧洲监管争议更广泛的热门话题。保障电力可靠供应、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是电力市场建设的前提,欧盟电力市场法律与政策保障建立发电容量充裕的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欧洲电力供应体系向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电力体系转型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为了平衡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的波动,需要设置存储容量。[62]第1228/2003号条例(已失效)制定了跨国电力交易的容量分配规则,输电系统运营商应当公布每天可用传输容量的估计,表明已经预留的任何可用传输容量。针对网络阻塞问题,以非歧视性的基于市场的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些解决方案为市场参与者和输电系统运营商提供有效的经济信号。网络阻塞问题优先采用非交易方式解决,即不涉及个体市场参与者合约选择的方法。根据《进入电网进行跨境电力交换条件》的第714/2009号条例的要求,输电系统中的可用容量应设置在符合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标准的最高水平。在电力容量交易机制方面,2009年《电力市场共同规则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制定统一的容量分配制度,但各成员国在交易容量机制方面至存在较大差异。[63]丹麦通过参与北欧电力市场共享北欧四国平衡资源,没有容量市场,新能源主要在现货市场(spot market)[64]交易。英国则建立了容量市场,通过差价合约机制,新能源主要在中长期市场交易。[65]目前各国采取的容量机制主要包括战略备用容量机制、固定容量价格机制、目标型容量机制、市场型容量机制等。第2009/72/EC号指令第7条中,为建设新的发电容量,成员国应采取授权程序,按照客观、透明和非歧视的标准进行。成员国应制定在其领土内建设发电能力的授权标准。在确定适当标准时,成员国应考虑电力系统、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安全、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土地使用和选址、公共场所的使用、能源效率等因素。成员国可以为该特定授权程序制定准则。国家监管部门或其他国家主管当局(包括规划机构)应审查这些指导方针,并可能对其进行修正。

欧洲部分地区担心平均批发价格可能无法为下一代的必要投资或在市场上保持足够的产能提供适当的信号,一些成员国预计未来几年的发电容量不足,并在国家层面引入容量机制,以支持容量投资,确保电力系统始终满足需求的容量。如果容量机制被几个成员国采纳,而没有超国家的协调,也没有考虑其跨国影响,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市场扭曲,使欧洲内部电力市场的未来面临风险。[66]这意味着缺乏对供应安全的适当水平和对电力市场的有效监测进行适当评估,容量机制可能会影响跨界贸易,扭曲投资信号,从而影响市场对低碳发电的新投资能力。为了监测和阻止市场滥用,REMIT条例的有效实施是高效的市场整合和能源供应安全的重要先决条件,也是促成容量机制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对包括批发产品贸易在内的能源市场进行有效的监测,能促进市场参与者和欧洲能源消费者之间的信心,即能源价格反映了供求的相互作用,而不会因滥用市场行为而受到扭曲。能源市场设计和实施REMIT相互影响。因此,能源市场的运作和REMIT条例的应用不能被视为彼此独立的事情。立法者、从业人员、监管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能源市场设计和REMIT方面的持续对话,将确保对一个领域的决策和行动符合另一个领域的决策和行动。根据REMIT条例第7条第3款第1项,ACER可就市场规则、标准和程序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改善市场完整性和内部市场的运作。因此,根据REMIT条例第7条第3款的规定,在市场完整性和透明度以及REMIT作为能源联盟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有效实施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可以考虑欧盟金融市场立法中的能源市场具体情况,监测国家级别执法和制裁权力的转置和执行情况、注册报告机制的监督以及向ACER提供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67](https://www.daowen.com)

当今欧洲最大的担忧之一就是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性,欧盟电力市场法律的规定都与容量机制密切相关。健全的容量机制成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欧盟电力指令和条例都旨在通过消除能源市场价格扭曲来确保供应安全,并通过修订规则和市场一体化来确保适当的市场运作。“冬季套餐”拟议的修订进一步为容量机制提供了指导方针。经修订的电力条例规定的一般原则之一是,市场规则必须为发电、储存、能源效率和需求响应提供适当的投资激励措施,以确保供电安全。所有发电、储存和需求资源必须平等参与市场。成员国必须考虑若干途径来解决资源充足问题,包括需求方措施和能源效率。强调客户通过能源效率和需求响应确保供应安全的作用,这是朝向认识这些资源对电力系统价值的积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