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欧盟内部电力市场的电力企业
随着越来越多电力企业进入全球市场,跨国企业数量日益增多。由于电力产品的特殊性,特别是在输配电环节的受管制性质,电力企业海外业务通常以发电业务为主。一些国家允许他国电力企业开展电网经营,如欧盟、美国等。[36]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在菲律宾、巴西等地开展电网运营。由于欧洲电力市场一体化程度较高,欧洲电力企业国际化业务比重较高,拓展欧洲以外新兴市场取得较好成绩。[37]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1月10日发布《欧洲能源政策》的通报,强调了完成内部电力市场的重要性,并旨在为所有在欧共体内建立的电力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电力企业激励措施
运转良好的内部电力市场应该为生产商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投资于清洁能源发电,特别关注欧盟能源市场上最孤立的国家和地区。第2009/72/EC号指令强调确保系统运营商和系统用户在短期和长期内获得适当的激励机制,提高系统运行效率,促进市场一体化[第36(f)条]。为了确保最佳的供应安全管理,欧盟特别重视为可再生能源提供财政援助。通过构建可再生能源实时补贴机制,实现补贴的计量、认证和结算与可再生能源生产交易实时挂钩;发展绿色能源的证书交易体系,鼓励提供更多差异化的能源商品和服务方案。[38]目前的电力市场设计倡议的目标是,使电力市场规则适应新的市场现实,允许电力自由地流向最需要的地方。通过不失真的价格信号,同时赋予消费者权力,为社会带来来自跨境竞争最大的利益,并提供正确的信号和激励措施,推动必要的投资及能源系统脱碳。
2012年5月2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补贴框架,成员国可以向钢铁和铝生产商等一些电力密集型用户提供部分更高电力成本的补偿。该补贴是为了确保国家支持措施的设计方式能够保持欧盟经济脱碳目标,并在内部市场竞争者之间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依照电价补助措施,欧盟各成员国可在2013~2015年对符合补助条件的20个生产部门的企业,发放不超过用电成本增加部分85%的补助,2016~2018年补助比例将降至80%,2019~2020年逐渐下降至75%。[39]欧盟国家电价补助措施的实施,可以缓解企业的成本压力,起到遏制碳泄漏的作用。欧盟还批准了丹麦于2014年颁布的一项高耗电企业补贴立法,该法拟对丹麦高耗电企业缴纳公共义务附加税项下的绿色能源税予以补贴。欧盟批准该项补贴立法意味着丹麦高耗电企业有望获得11亿丹麦克朗的专项补贴。丹麦通过专门的法律来保障生产耗能大的企业,维持其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但享受补贴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确保在享受补贴时提升能源使用效率。[40]
电力企业有义务出售或提供一定数量的电力,或在一段时间内允许有兴趣的供应商获得部分发电量。国家监管部门的权力包括对电力企业提供激励措施的权力,并对电力企业施加有效的、相称的和劝阻性的处罚,或者建议有管辖权的法院实施处罚。此外,监管部门有权要求电力企业,做出适当和充分的调查和解决纠纷。
(二)电力企业内部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电力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或法定形式如何,应当按照要求编制、提交审计和出具年度账目。其中,审计内容应特别核实避免歧视和交叉补贴的情况。没有法律义务公布其年度账目的经营者,应在公司总部备案。第2009/72/EC号指令第31条规定,电力企业在内部会计核算中,对各自的输电和配电活动分别核算,对其他与电力传输无关的电力业务进行统一核算;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对合格客户的供应活动和非合格客户的供应活动分别进行记账。输电或配电系统的所有权收入应在账户中指定。在适当的情况下,他们应该为其他非电力活动保留综合账户。成员国或其指定的任何主管当局,包括监管机构,在履行其职能时必须有权使用电力经营账户,并应保守商业敏感信息的机密性。如有必要,成员国可以规定披露这些信息,以便主管当局履行其职能。
发电和供电活动执行“有效的拆分”,同时垂直一体化企业必须为其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业务设立单独的账户,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独立;输电公司原则上不参与电力交易,输、配电网公平开放。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的优点在于:在维护大型电力企业整体经营规模和整体经营实力的前提下,便于尽快明晰有关产权管辖范围和相应的运营成本,核定出台合理的输配电价;有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电力企业内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效率;垂直一体化电力企业中独立经营和核算的发电和售电环节可以公平参与竞争。此外,缩小电力企业核算单位,也便于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分门别类进行适度有效的监管。
(三)电力企业提供准确的信息
数据的可用性对于市场参与者进行高效生产、消费和交易决策的能力,是不可或缺的。市场一体化程度加深,风电、太阳能等间歇性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需要披露与供需相关的完整、及时、高质、易理解的信息。
欧盟向消费者提供关于能源部门权利的明确和可理解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在与包括成员国、国家监管机构、消费者组织和电力企业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者进行磋商后,建立一个方便用户使用的能源消费清单,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其权利的实用信息。该清单提供给所有消费者并公开。
欧盟电力市场参与者及时公开披露其所拥有的市场参与者在业务或设施方面的信息,或其母公司或有关事业,拥有或控制市场参与者或企业负责的业务事项,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这种披露包括与电力生产、储存、消耗或输送设施的能力和使用有关的信息。市场参与者可以自行负责,在不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提是不作为可能误导公众并规定市场参与者能够保证该信息并不根据该信息做出与批发能源产品贸易有关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应毫不迟延地向ACER和NRA提供有关延迟公开披露的信息,并考虑到第1227/2011号条例第8条第5款的规定。及时提供基础数据的全套数据应增加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允许市场各方精确地匹配供求关系,从而降低停电的风险。因此,TSO应该能够更好地控制网络,并在更可预测和安全的条件下运行。目前的透明度措施尚不完全符合这些标准。此外,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关市场信息分配不均,大型企业拥有与自身资产相关的信息专有权,使新的市场参与者或没有自身资产的参与者处于不利地位。
ENTSO-E建立和运行中央信息透明平台。关于《电力市场的数据提交和公布》的第543/2013号条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制。中央信息透明平台应通过互联网免费向公众开放,至少应包含英文版本。数据应该是最新的、易于访问的、可下载的并可用至少5年。数据更新应加上时间戳,存档并向公众开放。数据的主要所有者提供的数据应是完整的,并且允许TSO或数据提供者在充足的时间内处理和向ENTSO-E发送数据,以使ENTSO-E能够履行其在此条例下与发布信息的时间有关的义务。TSO和相关的数据提供者应该处理他们收到的数据,并在适当的时候提供给ENTSO-E进行发布。对于TSO所控制的区域,TSO计算并提交每个市场时间单位的总负载、每日市场时间单位总负载的日前预测、提前一周预测下一周每天的总负载(应包括每天的最大和最小负载值)、提前一个月预测下个月每周的总负载(应包括给定周内的最大和最小负载值)、提前一年预测下一年每周的总负载(应包括给定周内的最大和最小负载值)。[41]跨区域容量信息TSOs应计算并向ENTSO-E提供,包括在每次容量分配之前按照每个市场时间单位和每个方向通过先前的分配程序已经分配的总容量,对于每个市场时间单位每个投标区的日间价格,以及跨成员国和第三国的每个投标区之间分配的跨区域容量,每个分配的产品和期限等(第543/2013号条例第12条)。第13条还规定TSO应当向ENTSO-E提供有关拥堵管理措施的信息:有关每个市场时间单位重新调配的信息、有关按市场时间单位计算的信息、前两者中提到的行动在某个月发生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补救行动。
(四)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的主体,是指拥有批发电力产品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企业的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成员,持有企业资本的人,通过行使职业、专业或职责获得信息的人,通过犯罪活动获取这些信息的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内部信息的人等。这些人员禁止使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取得或处置,或试图取得或处置该等资料所关乎的批发电力产品,作为其本身或第三方的账目;禁止将该信息披露给任何其他人,除非在正常的工作、专业或职责过程中作出披露;还禁止建议或诱导他人根据内幕信息获取或处置与该信息有关的批发能源产品。但存在例外情形,如电力生产商进行的交易,其唯一目的是弥补因计划外停运而导致的直接实际损失,如果不这样做,将导致市场参与者不能履行现有的合同义务,或者为了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运行而采取与有关输电系统运营商协议的行动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交易的相关信息应向ACER和NRA报告。另外,在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所产生的义务,或者所下达的交易命令之前获得或者处置的批发性能源产品所产生的义务,在有关人员拥有内部信息之前履行的义务所进行的交易也不受禁止内幕交易的限制。如果是根据国家紧急规定行事的市场参与者,其中国家当局为了保证电力供应而进行了干预,市场机制已经暂停在一个成员国或其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应急计划主管部门应确保按照第1227/2011号条例第4条规定的发布内幕消息的义务来发布。
为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地实施第2009/72/EC号指令的第12条(d)、(e)款或者第2009/73/EC号指令第13(1)条下的(a)和(c)项,根据第1227/2011号条例第3条第3款排除了两种禁止内幕交易的适用于输电系统运营商的情形,即拥有批发能源产品内幕信息的人员原本禁止在购买电力产品时:使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取得或处置,或试图取得或处置该信息所关乎的批发能源产品作为其本身或第三方的账目;建议或诱导他人根据内幕消息获取或处置与该信息有关的批发能源产品。但对于输电系统运营商这种禁止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