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电力市场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完善
针对激励清洁能源发电的国家法律与政策的不同问题,根据不干涉内政原则,能源互联网涉及的清洁电力事务安排,都由独立的主权国家自由处理,其他国家负有不干涉的义务。仅仅在欧盟层面制定统一的清洁能源发电产业政策和激励政策,不利于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的正常发展。因此,欧盟国家最低程度的协调是必要的,以避免对其他成员国和欧盟电力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可以考虑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区域化和市场化的方法制定共同规则,来对清洁能源发电进行激励,避免不同的补贴措施造成欧盟电力市场的剧烈波动。
为实现2030年能源效率目标,欧盟需要考虑新的能源效率规划和投资框架,欧洲电力基础设施的效率需要通过在整个欧洲建立平稳统一的规则来加强。欧盟委员会考虑推出新的创新型能效措施:制定提高能源效率的框架;提高建筑物的能源性能;提高产品的能源性能(生态设计)和通知消费者(能源标签);为智能建筑提供智能融资的能效融资方案。[81]公共干预可能会损害对必要基础设施和能源效率的投资,以及对消费者账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应该限制公共干预,保证在电力市场开展安全的电力流动。能源效率的提高,需要消费者在能源市场中的作用应该更加活跃,批发和零售市场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以使欧洲能源市场的优势在零售层面更加明显。[82]这些也都应纳入新的能源效率规划和投资框架中予以考量。(https://www.daowen.com)
针对消费者扩权的问题,新的电力市场设计方案要求成员国根据欧盟层面确定的原则适时衡量和定期监测能源贫困数据。能源贫困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除消费者脆弱性和能源贫困的最适当手段缺乏清晰度,不利于消费者充分参与电力市场。“冬季套餐”为保护弱势消费者提供了新的方法,其中包括帮助成员国通过支持能效投资的方式来降低消费者的能源成本。在消费者获取全面电力信息方面应有所作为,欧盟委员会应制定共同的欧洲数据格式,辅助成员国按照充分参与市场的原则,为独立的收集者和需求响应确定框架。此外,欧盟有必要规定清晰的账单信息和经过认证的比较工具,其中包括确保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和更换供应商或集合商的条款,有权享有动态的价格合同,并能够进行需求响应,自我发电和自用电力,从而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参与电力市场的权利。
最后,在合作、电价和安全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市场障碍。欧盟应该通过共同商定的方法,引入协调一致的欧洲电力充足性评估,以获得可能的发电需求的现实情况,同时考虑到电力市场和其他国家的潜在流动的一体化。如果协调的充足性评估显示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容量机制是必要的,那么这种机制的设计应该尽量减少对国内市场的扭曲。欧盟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需求响应,减少脱碳过程的影响,避免国家容量机制的分散造成新的市场障碍和破坏竞争的风险。[83]总之,欧盟在合作、电价和安全供应方面需要通盘考量,制定更具体和完善的法律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