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法律对国家内部制度进行调整
欧盟成员国拥有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潜力,并在国家一级运用不同的法律与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大多数成员国实行的援助计划只能从其领土上生产的可再生能源中获得利益。为了国家支持计划的正常运作,成员国必须根据其不同的潜力来控制国家支持计划的效果和成本。总体来看,这些支持计划涵盖发电、供热制冷、交通等领域,其中绝大多数集中在发电领域。实现可再生能源指令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保证国家支持计划的正常运作。例如,《在内部电力市场上推广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第2001/77/EC号指令(已失效)要求成员国在国家层面运行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机制,包括绿色证书、投资援助、免税或减税、退税和直接价格支持计划,保证这些机制正常运转,直到共同体框架投入运行,以保持投资者的信心。可再生能源的跨境支持与国家的支持计划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成员国之间选择的合作机制,应使它们能够就一成员国在另一成员国支持可再生能源生产。为确保国家支持计划和合作机制的有效性,成员国必须能够确定其国家支持计划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其他成员国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并通过适用可再生能源指令规定的合作机制达成一致。这需要根据欧盟法律对国家内部制度进行多领域调整来达成。(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为实现2020年目标,2012年挪威和瑞典两国共同建立绿色证书市场。避免了两国强制配额可能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低的弊端。最重要的是,可以共同促进风电、光伏技术进步,不断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51]如前所述,德国能源转型战略极大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中仅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就历经2000年、2004年、2009年、2012年、2014年、2017年的多次修订,不断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成为世界可再生能源电力立法的典范。成员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贡献程度可以通过衡量各项指标来确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2030年达到至少27%的可再生能源比例;为实现能源效率2012/27/EU指令而采取的措施;在成员国和欧盟一级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其他措施;影响可再生能源部署的情况。2018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每10年准备并提交给欧盟委员会国家综合能源和气候计划。提交国家综合能源和气候综合计划草案之前,需确定区域合作的机会,并征求邻近成员国和表示有兴趣的其他成员国的意见。在最终确定综合国家能源和气候计划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由此可见,欧盟面临的大部分能源挑战不能通过不协调的国家行动来解决。在确保2020年和2030年可再生能源目标实现时,既要维持欧盟内部以及欧盟范围内的能源和气候政策的一致性,还要保证成员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