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有政策保持一致并寻求不断改进
欧洲清洁能源发电相关政策与现有其他政策在目标上保持近似或一致,并要求欧盟国家在制定可再生能源长远发展目标时,与其相匹配。这有助于凝聚欧洲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共识,并促进配套的政策体系落实,推动电力市场改革和促进清洁电力的发展。第2009/28/EC号指令及其2020年国家约束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是2009年欧盟能源一揽子计划的核心内容。第2009/28/EC号指令是促进清洁能源发电的核心欧盟立法,也是《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94(1)(c)条目标的立法落实。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成为目前电力行业重要的脱碳方案,这不仅仅是欧盟能源互联网的政策内容,也与《巴黎协定》和国际能源署发布的《世界能源展望2016》中的2摄氏度温控目标相符合。其中,可再生能源目标也是欧洲2020年增长战略的一部分,特别是其资源节约型欧洲的旗舰倡议。2007年至2015年,欧盟可再生能源份额上升6个百分点(从10.4%上升至17%),政策实现有效落实。正如2007年可再生能源路线图所预期的那样,可再生能源指令基于约束欧盟和国家可再生能源目标的欧盟可再生能源框架,让所有成员国制定了电力、供暖和制冷及运输行业的综合政策。[49]2014年,欧盟可再生能源投资首次超过常规能源投资。虽然产量和规模可能是2009年引发的最成功的因素,但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框架将强调更多的市场一体化。随着能源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电力市场的发展,这将是部署和集成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政策框架。(https://www.daowen.com)
此外,欧盟清洁能源政策也在力求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和完善。目前,欧盟立法中主要的能源、气候和其他能源联盟相关政策领域的分散规划和报告义务正汇集到一起,简化同一义务多处规定或者设置复杂义务的情况。2016年10月5日,欧盟批准了《巴黎协定》,该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生效。随后,2016年11月30日,欧盟委员会就提出了能源联盟治理(Governance of the Energy Union)条例的提案。能源联盟治理条例侧重于成员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综合能源和气候计划的内容和流程,具体分别针对能源联盟的五个方面:能源安全、内部能源市场、能源效率、脱碳以及研究、创新和竞争力。成员国制订的计划必须:(1)跨越这五个领域;(2)单独和集体地遵守欧盟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减碳目标;(3)满足其他目标(包括能源安全与合作、透明度、区域协调、能源创新与经济竞争力等)。该提案促进实施《巴黎协定》下的欧盟承诺,建立了国家确定的减排捐款实施计划和报告国家制度。根据该条例,欧盟委员会将审查成员国的能源和气候计划,以各种方式要求成员国采取行动确保遵守欧洲的顶级能源目标。能源效率在能源和气候计划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审查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强化消费者和负担得起的能源也是审查的重点。[50]该条例有助于执行《巴黎协定》,包括其5年的审议周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巴黎协定》将和谐地融合在能源联盟的治理中。能源联盟治理条例拟议的规则与能源效率指令、建筑物指令、可再生能源指令以及其他各种立法,在政策与规则设立时保持相似或一致,以通过欧盟委员会的能源性能审查;同时,还与运输、环境、工业、经济、研究和竞争等其他政策领域的欧盟政策与立法相联系。能源联盟治理的监管框架由此设立,主要有两个支柱:一是精简和整合能源和气候领域现有的规划、报告和监督义务,以反映“更好的管理”原则。二是鉴于实现能源联盟目标,特别是其2030年的能源和气候目标,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在欧盟其他机构的密切参与下确定了强有力的政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