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共同体机制下促进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律

六、能源共同体机制下促进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律

欧盟与周边国家开展多边能源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是“能源共同体”。[40]能源共同体(The Energy Community)汇集了欧盟和9个缔约方(包括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格鲁吉亚、黑山、马其顿、塞尔维亚、科索沃地区、摩尔多瓦和乌克兰)。欧盟委员会在《欧盟成员国和能源共同体缔约方之间适用内部能源市场规则》的建议中指出,能源共同体旨在通过适应欧盟的电力内部市场立法并将其纳入国家立法,将其能源市场与欧盟内部能源市场结合起来,建立一个综合的泛欧能源市场。该国际组织由2005年10月在希腊雅典签署的《建立能源共同体条约》[41]设立,自2006年7月起生效。能源共同体的主要目标是基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将欧盟内部能源市场规则和原则扩展到东南欧国家、黑海地区及其以外的地区。能源共同体由部长理事会(Ministerial Council)、永久高层集团(Permanent High Level Group)、能源共同体管理委员会(Energy Community Regulatory Board)、能源共同体论坛(Energy Community Fora)、秘书处(Secretariat)等机构组成。秘书处下还设有争端解决和谈判中心,可用于能源争端的解决办法不再满足国家当局和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争端解决和谈判中心负责解决谈判和调解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协助迅速结束《建立能源共同体条约》下的争端解决案件并谈判支持国家当局与私人谈判。

在2013年的乌克兰可再生能源案[42]中,乌克兰《电力法》中所谓的当地成分条款(local content clause)违反了关于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第2009/28/EC号指令以及《建立能源共同体条约》第7条的禁止歧视性条款的规定。乌克兰《电力法》中的当地成分条款过去曾受到投资者、欧盟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批评。根据这一条款,可再生能源投资上网电价的资格,取决于履行乌克兰原产货物和工程(当地成分)的最低份额。根据WTO协定,加拿大适用的类似条款在2013年被宣布为不合规。2014年10月2日,能源共同体秘书处发送了有关乌克兰《电力法》中当地成分条款的公开信。在秘书处采取法律行动后,乌克兰议会投票决定取消乌克兰《电力法》中的当地成分条款。该法律现在赋予投资者在现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实现某些当地成分要求配额的红利,从而取代了一个更为差异化的工具来支持乌克兰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市场准入的严格障碍。在乌克兰《电力法》修正案取消了从可再生能源电力支持计划中受益的强制性当地成分要求之后,秘书处决定于2015年7月23日宣布结案。秘书处对这些修正案进行了评估,认为这些修正案足以纠正公开信中确定的违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在2014年的阿尔巴尼亚可再生能源案(Case ECS-03/14)、[4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可再生能源案(Case ECS-04/14)、[44]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可再生能源案(Case ECS-05/14)、[45]黑山(Case ECS-06/14)[46]和乌克兰可再生能源案(Case ECS-07/14)[47]中,2012年能源共同体部长理事会修改并通过了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第2009/28/EC号指令。根据修改后的指令,每个缔约方承诺达成一个2020年具有约束力的可再生能源目标。该指令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ction Plan,NREAP),以确保实现国家目标。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和通知秘书处的日期已于2013年6月30日届满。根据《建立能源共同体条约》第90条,秘书处注意到这五个缔约方尚未通过并向秘书处提交NREAP。2014年2月11日,能源共同体秘书处向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黑山和乌克兰一起发出了公开信,表明它们未遵守能源共同体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秘书处按照《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第12条的规定,开始了初步程序。这一程序第一步的目的是使缔约方有可能做出反应,并使秘书处能够确定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法律背景。各缔约方有可能在2014年4月10日之前自行遵守《建立能源共同体条约》的要求,或为其立场辩护。根据能源共同体的《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第6条和第16条,利害关系方可以获得案卷文件,并可以在2014年2月11日起的一个月内向本秘书处提交书面意见。案件最后,乌克兰于2014年10月1日通过了NREAP并提交秘书处并在能源共同体网站上发布。黑山也向秘书处提交了NREAP,并于2014年12月29日在能源共同体网站上发布。2016年早些时候阿尔巴尼亚和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通过其NREAP之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也于2016年4月12日向秘书处提交了NREAP,正式结束了ECS-3/14、ECS-4/14和ECS-5/14这三个案件。

可见,对于没有完全、正确地将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家立法,或者在实践中还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时,能源共同体争端解决程序起到监督和督促实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作用。通过能源共同体,欧盟的电力指令和条例、可再生能源指令、能源效率指令、生物燃料指令等欧盟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得到了实施,[48]有助于欧洲国家转化和进一步实施欧盟可再生能源领域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