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基础设施的宏观政策法律构建值得借鉴

一、电力基础设施的宏观政策法律构建值得借鉴

亚洲目前没有形成欧盟一体化的超国家组织,也缺乏由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区域委员会以及欧洲能源总局等一系列对电力基础设施的保障机构。国际法以规则为导向,电力基础设施发展与国际法的密切相关且相互联系。正如联合国法律事务副秘书长桑巴·雷斯(Serpa Soares)所说,国际发展的目的是“提高潮汐位和提升所有船只”。由于国际法具有独特的结构和有约束力的语言,代表着征税、码头和运河工程,引导水域并确保所有有关各方的通行和公平竞争。做得好的时候,以国际法为指导的发展活动将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行为者的优势,为其帮助下的个人创造更大的生命。[36]为此,电力基础设施的发展同样需要注重多边规则的尝试。在能源出口国与进口国渐趋依赖的世界中,相较于双边协议或无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多边规则可以提供一个更为平衡与有效的国际合作框架。[37]欧盟作为区域性能源治理的典范,有必要在构建亚洲区域内电网互联时考虑欧盟的某些做法。(https://www.daowen.com)

首先,可以通过缔结“亚洲关键基础设施”的多边规则以确定亚洲关键基础设施有哪些,并将电力基础设施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识别和指定标准,以及增强必要保护的条款;同时,制定关于“亚洲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项目”的规则,创建关键基础设施联络组,在政府层面构建开展基础设施保护和相关部门具体行动的战略协调与合作平台。为应对亚洲电力基础设施可能受到恐怖袭击等风险,造成局部甚至大范围停电的情况,还应当建立相应的联动警告信息网络,为亚洲各国提供安全交流和最佳做法的平台。其次,在对能源基础设施进行进一步规定时,电力基础设施的分类需结合传统电力基础设施和智能电网两个方面,并对这些基础设施的建造提供法律上的融资和资金支助上的保证。通过设定电力领域的“亚洲共同利益项目”,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法律支持力度。使亚洲国家在项目的共识上形成真的共同受益与获利,结成利益共同体。一个充分致力于基础设施的大型开发银行的优势是可以为更大的项目提供资金,协调整个基础设施网络的投资,从而提高个别项目的盈利能力,这对电力基础设施项目尤为重要。[38]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行过程中,许多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已经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NDB)获得项目贷款,这为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于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能源合作也意义深远。因此,在能源系统最重要的就是应注重电力基础设施保护的宏观法律构建,以加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合作,推进跨境电力与输电通道建设,促进区域电网升级改造的合作,共同维护输电设施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