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欧盟电力基础设施法律政策的借鉴应有所取舍

三、对欧盟电力基础设施法律政策的借鉴应有所取舍

在欧盟在电力基础设施的立法中存在缺乏针对电力基础设施的专门立法、简化环境评估程序、对可再生能源并入电力基础设施消纳的支持力度不够和电力基础设施的信息交流机制存在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能源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能完全摒弃已有的传统电网,特别是传统电网中已有的骨干网络。在能源互联网的结构中应该考虑对传统电网的基础网络设施进行改造,并将微型能源网络融入改造后的大电网中,形成新型的大范围分布式能源共享互联网络。[41]国际法律秩序正式接受欧盟法律是有限的。[42]欧洲仍然需要建立和完善有关智能电网长期发展的相关制度,从而有效管理风险和收益。在制定行业可接受的技术标准的同时,要做到实现不同公司制造的不同设备的集成。这将鼓励各种民营企业和电力公司的积极参与,同时吸引后续投资。另外,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也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智能电网开发人员了解智能电网进程的不足。因此,在构建亚洲能源互联网的立法进程中应当有所取舍,选择性地借鉴。(https://www.daowen.com)

欧亚之间应当推动在能源立法、政策和标准制定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合作,通过经验互补来共同实施法律和政策的对接,使以电网物理互联为优先事项的欧亚能源互联网项目获得积极推进。首先,应当结合全球能源互联网战略超前规划关于“电力基础设施”方面的全球合作备忘录或多边协议,并设定共同利益项目。对标准的设定,体现在对可再生能源并入电力基础设施消纳的支持力度上应当增强,通过将促进可持续发展、电力市场贸易和供应安全领域中增加可再生能源在认定中的作用,形成对认定输电和储存领域的共同利益项目的固定标准,这将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在电网中的消纳比例,并促进提升能源效率。其次,环境评估程序和行政审批项目的程序应当迅速,而不是简化,任何设施建设都需要衡量对当地环境的负外部性,通过正确识别环境评估的标准才是符合全球能源互联网绿色、低碳和可持续理念的做法。最后,更应该明确利益攸关方的核心定位,凝聚公众的利益共识,支持地方当局、民间社会组织、商业界、投资者、任何其他利益攸关方对向可再生能源转型过程中管理的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