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亚洲能源互联网运行机构以辅助实施电力市场制度
亚洲能源互联网的建立仅仅依靠国家层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欧盟作为典范在输电系统运营商、配电系统运营商、监管机构、协调机构等机构上做出了不同层级的制度安排。输电系统运营商包含欧洲层面和国家层面,监管机构包含欧洲层面、欧盟层面和国家层面。目前,亚洲并没有组建亚洲输电系统运营商,也没有形成亚洲联盟,更不用说亚洲监管合作机构、亚洲联盟监管合作机构。以欧亚主要国家电力公司为成员的全球可持续电力伙伴关系作为基础,可以为组建亚洲输电系统运营商提供平台。ASEAN、LAS、SCO、GMS等区域性或次区域性组织机构,也可以作为建立亚洲能源互联网运行机构的对话平台。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有必要加快《全球能源互联网落实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在联合国工作框架中发挥实质作用,加快推动亚洲能源互联网运行机构的组建。
亚洲能源互联网运行机构应当包含但不限于,设置亚洲层级的输电系统运营商、配电系统运营商、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等。亚洲输电系统运营商应当尽可能囊括所有亚洲国家和地区,以便于汇集国家和地区的输电系统运营商的运行数据,提供一个统一的、全面的清洁电力市场信息平台。所有国家输电系统运营商有义务在亚洲层面,通过亚洲输电系统运营商进行电力合作,以促进电力和跨境贸易内部市场的运行和完成,并确保亚洲互联电网的优化管理和协调运行。配电系统运营商辅助电力市场主体的运行,从法律上和功能上尽量将业务网络方面与发电方面分离,确保电力生产企业不受歧视地进入亚洲电网。亚洲能源监管合作机构促成电力市场趋向一体化和监管框架,实施关于电力市场的政策,给予消费者更多选择。建立一个有效的技术基础设施,使成员国之间能够无限制地传输能源,确保国家、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供应安全。亚洲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应确保按照能源互联网政策目标实现电力市场和监管框架的相互协调。亚洲能源监管合作机构还可以审定输电网络和电力市场的相关规则,监督亚洲输电系统运营商的工作并审批其跨国电力输送网络的规划,对电力市场进行监管。各个机构之间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保证与竞争保护机构进行广泛的磋商。亚洲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应当与亚洲能源互联网有关的能源国际组织和非国家行为体及国家监管机构密切合作,监测电力市场,特别是电力的零售价格、上网电价的获取和消费者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总之,亚洲能源互联网运行机构的设置应当秉持必要性、有效性和稳定性,以利于辅助亚洲能源互联网的清洁电力市场长期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