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支持绿色电力的开发规则

一、制定支持绿色电力的开发规则

亚洲应当建立共同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制度框架,设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总发电量中的所占份额的国家目标和亚洲目标,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部署。首先,应当要求亚洲各国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许可程序应是相称和必要的。亚洲国家应当减少行政程序上负担,尽量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便利程序,鼓励各国为项目开发者提供在线申请的可能性。减少行政壁垒的措施还应包括提供激励措施,废除或修改法律或监管规定,或通过准则和解释性通报,或简化行政程序。其次,引入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原产地保证制度。亚洲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高效热电联产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的保证,使生产者能够证明他们销售的电力是由高效热电联产生的。原产地保证的信息也应当全面规范,可参照欧盟能源效率指令中规定的11项要求,如生产日期和地点,与电力一起产生的热量的数量和用途,该设施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益于投资支持,安装开始运行的日期,发行日期和国家以及唯一的认证号码等。亚洲各国或指定的主管机构应建立适当的机制,以确保原产地保证以电子方式发布、转让和取消,并且准确、可靠和防欺诈。再次,亚洲各国应当确保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新生产者连接到电力电网的成本秉持透明和非歧视性的标准。这些标准也应当遵守有关维护电网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亚洲国家应确保采取适当的电网和与市场有关的运行措施,以尽量减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减少。如果采取重大措施削减可再生能源,应保障国家电力系统安全和能源供应安全。总之,亚洲各国的可再生能源活动应依据透明和非歧视性标准开展工作。最后,亚洲及亚洲各国应当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框架中,要求提高可再生能源的能源效率。电力领域作为欧盟加强和推广现行能效政策的四个优先领域之一,与可再生能源法律相互配合以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源效率。亚洲各国应当密切注意国家能源效率计划的实施现状,不断推出指示性的国家能效目标、计划和方案。比如,亚洲国家可以设立能源效率国家基金来支持国家能效举措。亚洲开发银行、欧亚发展银行可以考虑提供资金支持,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能源效率。(https://www.daowen.com)

亚洲在制定支持绿色电力的开发规则时,同样需要以消费者为考虑的重点,制定实现消费者各项权益的规则,其中包含安装清洁电力计量工具、获取清洁电力信息的权利等。亚洲各国可以设定近期和远期目标,完成布建家庭用户智能电表安装的覆盖率。通过装置智能电表,让消费者获取传输清洁电能的相关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应以让终端消费者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助其改善能源效率。参照欧盟电力指令的规定,亚洲各国在实施智能计量系统和推出电力智能电表的情况下,应确保计量系统向最终客户提供实际使用时间的信息,并在确定计量器的最低功能和对市场参与者施加的义务时,充分考虑到最终客户的能效和效益目标。亚洲国家应保证智能电表和数据通信的安全和终端消费者的隐私。欧盟立法为实现终端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亚洲国家的清洁电力消费者在借鉴欧盟制度的基础上,应当获得更加丰富的电力信息,具有更多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