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试建立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机制

二、尝试建立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韩国等国已经就建立东亚能源合作机制提出过构想。其中,日本富士通综研经济研究所首席研究员田边敏宽先生提出建立“东亚清洁能源共同体”。[50]2001年的哈巴罗夫斯克会议上提出协商确定“东北亚能源宪章”的研究安排。杨泽伟教授也提出,中、日、韩三国在能源共同开发的基础上,可以参考《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和《欧洲能源宪章条约》,签订类似的《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宪章》,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51]他还认为,签订《亚洲能源共同体宪章》作为“中国与周边国家能源共同体”的组织法,内容可以包括序文、宗旨与原则、成员的资格及权利与义务、组织结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决议的履行方式及监督机制、贸易条款(包括国际市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竞争政策、技术转让等)、投资的促进与保护条款、争端解决以及其他杂项条款等。[52]可见,亚洲区域或次区域的能源共同体构想已经有了较丰富的探讨,接下来的具体问题在于如何设计相关的制度性安排。欧盟是能源共同体的缔约方,能源共同体作为欧洲能源共同体的体现形式,促进了欧洲可再生能源法律对欧洲国家的转化适用,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亚洲可以尝试建立一个“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来促进亚洲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借鉴能源共同体的做法,需要先与亚洲各国订立《建立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条约》。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能源效率的提高、发展亚洲能源互联网等,应当设定在条约目标中。此外,《建立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条约》应当专章设置“原则”,包括以遵守国际法为前提,涵盖国际合作原则、尊重国家电力主权原则、以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此外,还应当包括具体的适应范围的规定。与能源互联网相关的,亚洲清洁能源投资、开发、发电、上网消纳、进入清洁电力市场等内容应当涵盖其中。其余规则还应涉及内部决策程序、执行共同体决定、争端解决等条款。对于未批准加入的国家,通过制定观察员的规则加以适用。(https://www.daowen.com)

“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应当设定清晰的组织结构,可以包括部长理事会、永久高层集团、清洁能源共同体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能源共同体论坛等。部长理事会由代表《建立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条约》缔约方政府的机构组成,是该能源共同体的最高决策机构,它每年召集至少一次探讨清洁能源发展的问题,确保达成条约的目标。永久高层集团负责部长理事会的工作,如果得到部长理事会的授权,可以做出决定,包括通过新的立法。清洁能源共同体监管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未来亚洲清洁电力市场的具体实践,与前文所述亚洲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在电力市场中所起到的作用类似。能源共同体论坛的设置是为了提供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范围内最广泛的讨论平台,探讨相关政策、法律、监管和实际发展等问题。最重要的是在秘书处设置争端解决和谈判中心,以回应亚洲能源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引发的争端。争端解决和谈判中心根据《建立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条约》和《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负责谈判和调解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协助迅速解决争端案件,并支持国家当局与私人个体之间的谈判。

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的合作模式作为一种选择,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如亚洲国家地缘政治的紧张、边界与海洋争端问题及大国对亚洲国家的牵制等。目前,亚洲能源互联网的合作多集中在次区域层面,分别在东南亚地区、东北亚地区、中亚、南亚、西亚地区形成一些电力合作项目。在“一带一路”“一带一盟”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影响下,以“全球公共产品”——全球能源互联网为契机,亚洲国家应当从“分”走向“合”,结成超越次区域合作为主的现状的亚洲各国清洁能源发电的全面合作,完成“清洁替代”和“电能替代”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论坛上提出建立亚洲命运共同体,亚洲各国清洁能源发电的全面合作是亚洲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之一。规则的设立和共同体的成立都是为了推动亚洲各国清洁能源发电的全面合作。中国政府作为新兴国家的代表,出台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发展和节能的支持政策。自2010年以来,智能电网的实施被推广为国家战略。我国在所有研究国家中具有最独特的智能电网发展结构,其管理层高度集中,因此,在超高压输电系统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尽管亚洲各国在发展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标准。例如,缺乏明确的成本收益分享机制,使后续投资非常困难;缺乏全球性的技术标准,形成不同公司制造的不同设备的集成,这两者都阻碍了智能电网的持续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亚洲国家发展能源互联网的合理选择是与亚洲其他国家交流合作,借助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的合作模式,不断发展更成熟的技术,提出合理的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建立普遍认可的标准体系,并消除智能电网广泛使用的障碍。通过这种方式,亚洲智能电网将取得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做出重大贡献。[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