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逾期未做出裁决的处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仲裁机构逾期未做出裁决的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和第43条第1款分别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这两条规定,并不是对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的否定,而是必要的补充。

在仲裁实务中,仲裁委不是对所有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都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办案规则》第31条规定,对不符合本规则第30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不予受理,并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具体来讲,就是对于不属于该规则第2条规定的争议范围、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几种情形,仲裁委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另外,对于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申请仲裁的;在仲裁委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仲裁委不予受理。除此之外,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并无法律依据。

对于仲裁委认为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范围的,《仲裁办案规则》已明确规定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未规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四)》第1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的,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受理的。(https://www.daowen.com)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前置的作用,以免使大量案件因为超过仲裁期限而直接诉至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12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移动管辖的;(2)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4)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6)其他正当事由。

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劳动仲裁机构的衔接与配合,了解是否存在上述事由。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期受理的,应当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5日受理期限予以确认;受理后未按期作出裁决的,应当对超过审理期限出具书面确认书,并作出终结案件审理决定,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当通知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终止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此规定可资参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劳动者未向法院起诉,后又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再次不予受理,后又起诉到法院,要区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如果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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