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判断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该条第1项中“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如何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应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只要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即可认定该案属于一裁终局案件。故“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以分项计算数额为依据。(https://www.daowen.com)
关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中的“月最低工资”,应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公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因此,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如遇到最低工资调整,应当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