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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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争议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问题
对此问题,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11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上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究其原因在于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当事人均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劳动争议诉讼中允许提起反诉的话,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仲裁前置的程序要求。被告方的“反诉”请求如已经仲裁裁决,则属于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形,应当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超过规定的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方的“反诉”请求如属新增加的请求事项,且与讼争的劳动争议不具有不可分性的,则因未经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则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予以合并审理,但不属于反诉。关于同时起诉时当事人的称谓,因属于并案审理,先起诉的一方可以列为“原告(并案被告)”,后起诉一方列为“被告(并案原告)”。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53页。
[2]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003号民事裁定书。(https://www.daowen.com)
[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书。
[4]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32号民事裁定书。
[5]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421号民事裁定书。
[6]程立武:《用人者向不特定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属福利待遇》,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