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劳动合同形式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电子劳动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2条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上述两条规定,导致多数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不得不采用最传统的书面形式—纸质形式,以确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是否必须为纸质形式,并非尽然。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而言,《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包含多种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非仅限纸质形式一种。鉴于《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未对“书面形式”提出特殊的要求,故应适用《民法典》对书面形式的规定。因此,无论是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形式抑或是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劳动合同,均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

其次,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分析,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者,系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需要一份能有形表现所载内容,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存在,以确保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的权益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加以保障。因此,无论是传真形式、电子邮件形式抑或是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劳动合同,均可满足劳动合同法的这一立法初衷。(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近年来支持以包括电子合同形式在内的其他书面形式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案例越发常见,基本已形成了司法惯例。在使用众签电子合同服务的客户中,也有因劳动合同纠纷进入司法流程的案例,且最终人民法院认可了众签客户与其员工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劳动合同,已被人民法院认可为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

综上所述,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可以使用电子合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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