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务问题
1.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劳动者主张2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2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2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2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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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某与开封大学劳动争议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杨忠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开封大学应当与杨忠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但《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杨忠某主张双倍工资应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属于因违反法律的一种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杨忠某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申请仲裁,其于2014年提起仲裁,已超仲裁时效期间,本应驳回杨忠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生效判决已支持其11个月的双倍工资,鉴于开封大学对该项判决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纠正。[2]
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倍工资。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但超过1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亦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惩罚性规定,即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第16条规定,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在司法解释仍生效的情况下,应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3.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但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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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薛某明劳动争议案
薛某明系京龙公司员工,岗位为维修工。京龙公司与薛某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显示,京龙公司为薛某明缴纳养老保险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7月至2017年11月,为薛某明缴纳五险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庭审中,薛某明陈述自己的入职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京龙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薛某明在京龙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6日,京龙公司支付薛某明工资至2017年12月26日。
薛某明于2018年1月16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京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万元。门头沟区仲裁委于2018年4月4日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18〕第154号裁决书,裁决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薛某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法院认为,京龙公司未与薛某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薛某明于2015年5月11日入职、2017年12月1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1项、第47条之规定,京龙公司应向薛某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于薛某明的工资标准问题。薛某明主张其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与其提供的支出凭证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基本相符。京龙公司虽不予认可,主张其工资为每月2600元外加奖金,共计每月3500元,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资支付记录属于用人单位应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京龙公司主张因单位搬迁导致相关证据丢失无法提供,但工资支付记录属于单位的重要资料,搬迁并不必然导致该资料丢失、不属于无法克服的客观事由,用人单位在搬迁中依然负有妥善保管该资料的义务。因此,不能据此免除京龙公司就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薛某明主张每月工资800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京龙科技公司应支付薛某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判决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薛某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3]
4.倒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间,此种情况表明双方已经对事实劳动合同的状态进行了纠正和救济,既符合当事人的本意,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5.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因《劳动合同法》规制的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须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6.用人单位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对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例外规定。如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发生工伤,尚未超出法定劳动合同签订的准备期限,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2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如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已经超过1个月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则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2倍工资,应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