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无效的情形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致使因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超长试用期,超出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是试用期条款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期限;二是试用期必须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契合;三是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于超长试用期的约定,应当认定超过法定试用期规定的部分无效,但不能认定整个试用期条款无效。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超过的违法试用期月数。虽然约定试用期违法,但是未实际履行的,不给予赔偿。支付的赔偿金不能替代正常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试用期工资和期满后月工资的差额。(https://www.daowen.com)
2.反复约定试用期无效。《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将试用期的试用对象限定为在一个用人单位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其原因在于试用期作为考察期,前提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不了解,如果双方已经相互了解,则试用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如果还允许用人单位反复约定试用期,则会纵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侵害劳动者权益。
3.无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试用期条款建立的前提必须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无劳动合同,则无试用期。
4.约定试用期内无工资或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规定了三个限定性标准,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三者中,最低工资为底线性标准,是首先应当满足的,而后者只需满足任意一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