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二者规定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缴费时间超过一定年限的劳动者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类型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https://www.daowen.com)
依据法律的规定,判断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标准是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退休人员返聘,其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既具有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如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又具有劳务关系的特征,如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支付劳务费等。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仍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因为,我国劳动法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限制性规定。如果已经开始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就不再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雇佣关系处理。退休年龄,现在规定仍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此用人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属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按一般民事争议处理。因用工产生争议的,应依据《民法典》(原《民法通则》)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通过人民法院处理。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如果继续受聘于用人单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