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兼职劳动关系的认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劳动者兼职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者与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不当然妨碍其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法律关系的特征,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与某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劳动者从该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某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类案推送】

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公司与曾某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被告曾某峰系盱眙县三墩电灌站职工,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但因官滩镇三墩电灌站属于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收入无法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一年只能发放10,000左右不等的生活费,被告等多名职工外出自谋职业维持生存,仅在农忙灌溉季节回电灌站从事相应工作。(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9月1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约定:1.甲方雇佣乙方为明祖陵基地经理,乙方需在甲方明祖陵基地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提供劳务。2.劳务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年,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协商续订;期满不再续订时,乙方必须办理交接手续。3.甲方每月15日左右,以工资名义,用现金或转账名义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5650(1580)元,乙方应于收到劳务报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收条。4.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等。至2016年9月1年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一份合同。2016年12月18日,被告因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双方就该事宜协商不成,被告遂未再至原告处上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的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能否阻却其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发放工作牌,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要求被告遵守其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其考核、考勤并发放工作报酬,原告依约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涵。对于被告的抗辩事由,经核实,被告虽与盱眙县三墩电灌站间存在人事关系,但由于单位经费等多方面原因,双方并未保持正常的劳动关系履行状态,盱眙县三墩电灌站发放的生活费亦不足以维持被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在此情况下至原告处就职以维持生计,是行使其基本及天然的权利,于法并无不妥,原告所诉事由无依据,应不予支持。另外,原、被告所形成的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以双方约定而改变。判决确认原告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峰间存在劳动关系。

澳吉尔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就本案而言,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雇佣合同书》,但该合同内容却反映,上诉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受上诉人的劳动管理,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是被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不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与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劳动合同。

虽然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仍然与盱眙县三墩电灌站间存在人事关系,但被上诉人既不为盱眙县三墩电灌站提供劳动,盱眙县三墩电灌站也不提供工作岗位,其发放的生活费很难满足被上诉人的生活需求,更难以为被上诉人提供职业保障和职业发展,更妄论为被上诉人的人格发展提供条件。而反向来看,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工作岗位,被上诉人付出劳动,两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特征,故应当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公务员法》中不得兼职的限制条件是在保障公务员及相应人员正常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确定的,现在盱眙县三墩电灌站发放的生活费难以维持被上诉人的生存,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至上诉人处工作,并不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