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因某种特殊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一方主体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另一方主体采取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中止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特殊情况消失,继续履行合同;二是特殊情况没有消失,就可能从中止变成终止。参考《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2)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中止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或生活费的情形,因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特殊约定的,则从其约定。从现实生活中看,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主要情形有:
1.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以与其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因为涉嫌刑事犯罪不等于被判决有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系客观因素,并非劳动者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其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劳动者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停薪留职。在固定工制度下,国家规定了停薪留职政策,尽管现在已经停止执行,但某些仍然存在停薪留职的做法。这种停薪留职的状态就是劳动者不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3.劳动者应征入伍。从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劳动者不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的状态。另外还有一些类似的情形,即对原固定工取保候审。由于劳动者被取保候审,等候法院开庭审理,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劳动报酬,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劳动合同中止的状态。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7]
4.协商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是被终止的,说明劳动者在法律上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实际生活中也得重新去寻找新的工作。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出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比如说劳动者的家里面发生了重大变故,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时间可以不来上班,但是保留劳动关系的状态,之后还能继续回到用人单位上班。
5.不可抗力。关于不可抗力是否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存在争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曾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颁布后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相关规定。通说认为,不可抗力是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双方的法律义务都应当适当免除,可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67号)就规定了不可抗力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该通知第10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3)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4)劳动者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5)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时,应坚持“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与劳动合同履行障碍制度,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企业与劳动者是唇亡齿寒的关系,没有劳动者便不会有企业的生存发展,没有企业的存在也不会有就业岗位。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相应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常凯:《劳动合同立法理论难点解析》,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9684号民事裁定书。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申2475号民事裁定书。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再194号民事判决书。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179号民事裁定书。
[6]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5999、6001号民事判决书。
[7]范战江:《劳动人事法律精要》,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