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在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因此,又可以分为辞职终止和辞退终止。对用人单位来说,除因公负伤被鉴定为伤残等级1~6级的职工不得辞退终止合同,患病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和在“三期”的女职工,须将合同期限延至医疗期满和“三期”满,方可与其终止合同,以及2008年1月1日以后连续订立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的以外,其他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均可与之终止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履行期届满的合同终止,无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当事人。无论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当事人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合同期满时即行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辞退终止的,还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否则,超过合同期满之日,仍未办理终止手续,双方当事人则失去提出终止合同的权利。由于合同期满,其效力即行终止,双方当事人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该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续订期限,如不能协商一致,或经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https://www.daowen.com)

2.劳动合同自终止法定条件成就时终止。按照法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的;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及提前解散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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