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
劳动者预告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内,劳动者以预先告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因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主动辞职解除。又因该解除不以劳动者辞职过错为前提,故又称为劳动者的非过错解除。
1.劳动者辞职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辞职权,即依照劳动者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所应遵循的程序,违反该程序的法律后果是赔偿用人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不能及时找到替代者所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损失等,但不能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提前30日通知的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相比较该条第2款规定的即时解除权而言,第1款则是非即时解除,但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预告解除权又有不同,并无30日的限制。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未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说明理由”是要求劳动者在解除通知书中明确说明因用人单位的何种过错,致使其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区分劳动者预告解除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的区别,因此这里的“提前”是指劳动者离职前,并不是劳动者离职前30日。(https://www.daowen.com)
劳动者笼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而不指明具体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明,一般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体,内部管理层级较多。一般认为,劳动者将书面通知送达给领班以上的主管或相关部门均视为劳动者履行了通知义务。诉讼中,劳动者对履行通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者可以提供向用人单位邮寄书面通知的回执,也可以采取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
3.劳动者不当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行使辞职权的行为,除了有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但同时要注意协调劳动者辞职权与用人单位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如果劳动者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令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