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除合法性审查问题
依《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向另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并不立即导致合同的解除,必须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协商解除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双方是否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2)协商解除的时间是否是在合同到期之前;(3)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否低于法定标准。一般认为在协商解除中,双方必须已达成协议,企业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这个补偿金额不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的,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并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