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兼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八)因劳动者兼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兼职为由,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裁判中应严格适用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同时,解除的对象仅限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如果该劳动者为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不影响先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条件下,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允许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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