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工资的折算与计算基数的确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日工资的折算与计算基数的确定

1.制度工作日与制度计薪日的折算。制度工作日是劳动者每月应出勤天数,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是否超时加班的标准,为每月20.83天;制度计薪日是劳动者的每月应当计薪的天数,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面,为每月21.75天。加班费只与“制度计薪日”或日工资有关。“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1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每周两天双休日和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制度工作日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1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加班时间计算案例:如小王每月工资3000元,在第一季度共工作了540小时,小王每季度的标准工作时间应为20.83×3×8小时=500小时;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延长小王劳动工作时间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40小时的工资,具体计算为:3000÷21.75÷8×40×150%=1034.48元。如节假日加班的,另行支付加班费用。

制度计薪日,按现行劳动法规,每周两天双休日不计入薪酬计算天数,法定节假日是带薪日,可计入薪酬计算天数。年计薪日为365-104(每周2天双休)=261天,平均每月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8小时)。加班费计算案例:小王每月工资3000元,春节7天都在加班,那么加班费计算如下:前3天为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费为3000÷21.75×300%;后4天为双休日调整的,公司可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每天加班费为3000÷21.75×200%;以上两项总计:3000÷21.75×300%×3+3000÷21.75×200%×4=2344.83元。本月如无其他加班,工资总计:2344.83+3000=5344.83元。

2.作为计算基数的工资标准确定原则。

(1)加班费基数计算规则:第一,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第三,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第五,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2)2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第一,有约定的依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2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第二,无约定的,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执行。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2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第三,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2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3)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月工资,双方因年休假工资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应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则应另行按照年假天数支付200%的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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