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与劳动争议程序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行政程序与劳动争议程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而引发的纠纷为工伤案件,具体可分为工伤认定案件和工伤待遇案件。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案件处理机制,劳动者在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之前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受伤性质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工伤认定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当事人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主要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认定标准、工伤申请时效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对工伤保险争议中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工伤的认定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工伤保险争议尽管属于行政案件,但原则上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情形除外)。而劳动关系的确认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处理方式上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第二种情况,双方没有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一并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这样做不仅是出于便民和效率的考量,更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对自己不利时,故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借此拖延行政案件的审理,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与张某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再审审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3条第5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须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3](https://www.daowen.com)

工伤待遇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该类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属于法律规范较为完善的案件类型之一,相对而言,争议问题不多,处理难度不大。就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从大的方面来看,人民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案件,另一类是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案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后,主要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工伤医疗待遇、伤残津贴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工伤待遇发放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法院不应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在缴纳工伤保险后,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仅须就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上述项目时,此类案件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会通过先裁后审的程序进入司法程序。由于这些项目所需的资金较少,用人单位一般会积极履行。在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类案件无论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由于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处在供大于求的状态,加之行政执法力度不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不高,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故法院受理的工伤案件的主要类型是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案件。

此外,人民法院受理的工伤待遇案件的另一个特征是多数案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后,若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绝大部分(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般会积极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往往不会进行工伤认定的申报,加之,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知道申请工伤认定,从而导致很多工伤事故未经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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