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若干个月的工资。具体而言,一级为27个月,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规定。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7条有关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规定,当事人主张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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