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的时间点原则上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准。计算标准一般是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果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伤争议,或因其他原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一段时间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对职工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因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与伤残鉴定的时间不一致,双方会对“两金”的计算基数产生争议。此时,应按评残前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这样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另外,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的义务,未及时进行鉴定,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按照发生工伤时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作为计算标准,对劳动者也不公平。

劳动者享有上述“两金”的前提条件为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不具备享受上述“两金”的前提条件,劳动者不能享有上述两项补助金。(https://www.daowen.com)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没有取得工伤认定证、伤残等级证,但已按当时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劳动者再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起诉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劳动者再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人单位不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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