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的冲突
1.法律和部委规章的规定。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故在实践中,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多是实行双份赔偿。
2018年修正的《社会保险法》修改了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结合该法第30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该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的垫付追偿制度。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对权利人的工伤医疗费不赔偿。该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垫付追偿制度,从立法原意考察,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其他待遇采取双份赔偿模式,即该法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不采取双重赔偿模式。
2018年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明确和细化了不可兼得的范围,即劳动者对于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可兼得的,兼得后有退还的责任。劳动者虽然可以在诉讼中获得双重赔偿,但由于劳动者在获得赔偿后依法承担退还责任,所以,劳动者最终只能获得一份赔偿。
从上述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法律和规章对于二者的关系从可以兼得、到大部分兼得、再到大部分不允许兼得的变化,体现了从双赔偿到单赔偿的转化。(https://www.daowen.com)
2.司法解释的规定。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同时向侵权人要求民事损害赔偿。2006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6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包括死亡职工的近亲属)都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规定,实际是采取了兼得模式,即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双重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规定:“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是对这一原则的重申。”
但在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明确了三种处理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职工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认定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工伤职工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再次肯定了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兼得模式。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对二者的关系一直采取兼得模式,即采取双赔偿的原则。但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存在差别,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