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留薪期满后的停工医疗问题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间,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劳动者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对劳动者待遇的享受就极为重要。
劳动者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及时进行工作,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并无大的争议。停工留薪期截止日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之日。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劳动者的伤情早已稳定并能够正常生活,但是却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距离其复工之日已经相距了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劳资双方往往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间产生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https://www.daowen.com)
对“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应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是指在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而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伤恢复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报酬。因此,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拒绝职工因继续治疗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间的申请来拒绝支付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劳动者因工伤客观上需要治疗的期间,当然也应享有不低于医疗期待遇的待遇。停工留薪期届满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上述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工作除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3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住宿等费用、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原工资福利待遇等。但这个期限依法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再延长也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对于劳动者已进行伤残评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伤残待遇;对于未进行伤残评定的,需要继续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