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

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并因此单独或者共同与劳务派遣单位造成劳动者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具体细分如下:

1.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或者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劳务派遣期间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退回劳动者,导致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赔偿金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依照上述规定退回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用工单位应就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非因用工单位原因自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3.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已依法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并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了《暂行规定》第7条第7项规定的相关待遇以及第10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工伤保险等补偿,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4.其他由派遣单位独立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依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及未妥善保管档案造成的损失以及用工单位并未参与实际也无过错等其他情形,均由派遣单位独立承担责任,用工单位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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