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输出纠纷的法律适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对外劳务输出纠纷的法律适用

由于对外劳务输出的劳务义务履行地在境外,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就不只受到国内法的调整。它与我国境内的劳务派遣有着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对外劳务输出业务中,对外劳务输出公司和劳务人员之间并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对外劳务输出公司处于服务和管理的地位,其性质属于中介,法律规定只是协助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而境内劳务派遣,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外派劳务与对外劳务输出公司的纠纷是民事合同纠纷,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境内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先经过劳动仲裁。法律法规对从事对外劳务输出的企业严格经营资格,并对劳务输出实行行政许可制等。

虽然对外劳务输出公司与劳务人员是一种中介服务关系,但因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发生雇佣纠纷,劳务人员索赔极为困难。为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了不同于普通国内中介服务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首先,该条例规定,建立政府监管的备用金制度,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保证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损失赔偿和紧急救助费用等项目的支付。其次,该条例第29条特别规定:“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损失。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实际规定了对于劳务人员的损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人员在发生纠纷后,既可以向商务主管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解决争议,也可以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类案推送】

金远航运有限公司与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金远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金远公司申请再审时主张,其与远洋公司、王某军之间形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其作为用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应与用人单位远洋公司连带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并非作为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与龙山船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由此,《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务派遣关系应为境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金远公司系为注册地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外国法人,其与远洋公司和王某军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务派遣关系,故金远公司主张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确定其法律地位缺乏法律依据。据此,金远公司提出其作为用工单位应与远洋公司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因金远公司与龙山船厂的共同过错致使涉案船舶沉没并导致王某军死亡,王某军之相关亲属提起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请求金远公司与龙山船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二审法院据此判令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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