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无工作期间的最低工资。该规定应视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有观点据此认为,被派遣劳动者只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对于实际用人单位而言,自然更没有可能会需要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是否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应受《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范的约束。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意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多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现实中劳务派遣短期化的情形较多,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为了克服劳务派遣短期化的现象,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固定期限不少于2年。该2年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履行的最低期限,不排除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务派遣合同的权利。否则,会加剧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就会架空,明显违反立法本意。(https://www.daowen.com)
《劳动合同法》第6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都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补偿金。这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向一般用人单位一样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把派遣劳动者与一般劳动者同等对待。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合同期限2年处理,如果用人单位以1年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