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工龄计算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工龄计算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劳务派遣关系终止后,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履行原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不应当计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期限。

【类案推送】

匡某飞与东莞川鹏塑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匡某飞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匡某飞主张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均在川鹏公司工作,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劳动合同主体非因本人原因变更,故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其与高地人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川鹏公司的工作年限。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匡某飞2010年1月11日起由高地人才公司劳务派遣至川鹏公司工作至2014年1月1日,此期间其与高地人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劳务派遣原因到川鹏公司工作。2014年1月1日匡某飞与川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川鹏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匡某飞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川鹏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是由原工作单位高地人才公司安排,亦无证据证明与川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匡某飞本人意志无关,匡某飞2014年1月1日更换用人单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四)》第5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一审、二审不支持其将与高地人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川鹏公司的工作年限的主张并无不当。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匡某飞既无新的事实理由,亦无新的证据佐证其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主张,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匡某飞的再审申请。[7]

【注释】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申1858号民事裁定书。(https://www.daowen.com)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申2674号民事裁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1063号民事裁定书。

[5]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763号民事裁定书。

[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申1573号民事裁定书。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4120号民事裁定书。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