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社会性强,影响面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包括:(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因病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办理因病退休;不足上述年龄的办理因病退职。(4)被保险人系残疾人的,其原有的残疾不作为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的条件。(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从事高温和井下工作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第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三,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养老金计算。养老保险金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等部分构成,养老金的数额受年龄、工龄、以及缴费年限等因素的影响。从2004年1月1日以后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调剂金+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因病退休每提前一年减2%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专业性较强,通常应由社保机构专业人员计算。
3.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时的责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劳动者退休时,用人单位能够缴费而未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劳动者按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自退休起至人均预期寿命的养老金,具体数额可以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测算。劳动者要求定期给付的,应当定期给付;劳动者要求一次性给付的,可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付或定期给付。第二,劳动者退休时,用人单位能够缴费而未缴费年限未达到或超过劳动者按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瑕疵缴费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为其按照相关规定所能够一次性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具体数额可以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测算。
在具体计算时应当扣除劳动者本人应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额度。有些地方为了计算上的方便,采取了变通方式。如辽宁省规定,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利益确实无法计算时,可以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额度计算损失。江苏省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的时间段问题。起算时间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之日,终期仅计算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故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