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争议的处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失业保险争议的处理

1.失业金领取条件。第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劳动者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是指下列情况:(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金领取程序。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一般60日内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具体程序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申领失业保险是有时间限制的:《社会保险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逾期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

3.失业金计算方法。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https://www.daowen.com)

4.失业金的计算标准。对此,各地标准有所不同。如《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第2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标准发放医疗补助金。”

5.企业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不以劳动者失业状态持续为前提,应裁决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失业保险费期间而导致劳动者所能够享受的最长失业保险金期间。具体失业保险金数额,可以委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保部门原则上是不同意补办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补办失业保险的,不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失业保险,因劳动者的原因没有申领,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因为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是要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只需开具一个证明即可,因此离职手续没有办清不影响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如果劳动者在60日内没有提出申请,导致失业金无法正常申领,其原因在劳动者,由此产生的损害应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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