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争议的处理
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时,均可参照。
2.用人单位以地方并未加入强制实行全员医疗保险予以抗辩的,或以劳动者自身也应当承担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而主张减轻赔偿责任的,不予采信。
3.患病职工的医疗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用人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劳动者除享受医疗保险外,用人单位还应保障劳动者的以下权利:(1)医疗期待遇。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延长至劳动者的医疗期满。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可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应的期限消失时终止。(2)病假工资待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3)医疗补助待遇。患病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得到适当的医疗补助。(https://www.daowen.com)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患有精神病,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劳动者明知自己有精神病,故意隐瞒病情,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诈,用人单位不仅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从而消灭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原来患有精神病已经治愈或者病情很轻并得到有效控制,到用人单位后复发的,或者劳动者本无精神病,到用人单位后因某种原因患上精神病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不符合录用条件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患精神病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病情稳定后,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患精神病的职工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劳动者医疗补助费;患精神病的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是否能够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社保部门的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即劳动者不能享受双重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两者之间行使选择权。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标准较低,如因用人单位未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劳动者无法享受应该享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抵除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下差部分是劳动者能够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损失,该损失应该由用人单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