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期间的特殊保护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三期”期间的特殊保护制度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三期”期满终止,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如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三期”内女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

2.“三期”内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https://www.daowen.com)

3.女职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三期”内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解释》第15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除要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外,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至“三期”期满的,应予支持。

4.“三期”女职工工资。“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按照实际上班情况计发;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哺乳期的工资按照实际上班情况发放;哺乳期未上班的,本人申请并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如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哺乳期的工资可按照职工患病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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