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结
必须看到,我国虽然是个单一制国家,却有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这类特别行政区的存在,这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我国监察制度多元化的因素。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廉政公署作为肃贪倡廉的独立机构继续保留,并正式更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7条明确规定,廉政公署对特区行政长官负责,且不在公务员体系中。
通过对我国监察制度从其历史到特性到机制的梳理,可以发现近现代以来,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这么多年,党在实践中反复总结,清晰地认识到建立独立的机构进行专门监督是加强自身建设的应有之义。在政治上,在一个执政党掌控了执政资源后,就会感受到权力的力量。因此,必须要有他律,否则便有可能滋生腐败。他律包括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党派监督。除了他律之外,自律更是不可或缺的,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要求我们加强党内监督,而党内监督早在第一次建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之前就出现了。一方面,专门监督机构能够遵循党章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例行监督检查,进而实现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及早发现与惩治;另一方面,专门监督机构具有较强的相对独立性,可以减少受其他方面的影响,借此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此加大党内监督力度,是长久以来党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真理。经过多年实践可以看到,党内监察双重领导体制与以往由同级党委领导体制相比,发挥着更加积极的作用,上级纪委可为下级纪委提供业务指导,并且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力度也大大增强。从这个角度来讲,双重领导机制的积极意义更加显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影响我国的监察制度。(https://www.daowen.com)
现如今,我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已经成为从上到下全国人民的共识,这非常值得人欣慰。但是,由于各级监察机关建立时间不长,之前的监察机构相关制度起步比较晚,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呼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