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监察制度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各州在各自权限之内设立廉政监察机构,呈现出立法、司法、行政各系统各自负责、交叉监督的多元监督格局。比如全国司法会议就是负责司法系统的廉政机构。除了这些系统内部设立的廉政监察机构外,还存在很多跨系统廉政机构,比如司法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可将此类机构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如政府道德署这类廉政机构,主要负责廉政准则、廉政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二类是负责腐败案件的调查、处理的专门机构,如独立监察官。前者注重事前预防,后者着眼事后惩治,两者在反腐败斗争中相辅相成,彼此的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上有很大的不同。
审计机构。1921年,美国出台《预算和会计法》,决定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总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支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增强对官员的约束,减少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这个机构在国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报告工作。原隶属于财政部的审计机构和职权被吸收合并为审计总署,设审计长1人,掌管全面工作;副审计长1人,审计长助理4人,协助总审计长工作,需经参议院提名和同意,由总统任命。其职能就是协助国会履行立法和监察之责;对联邦政府的计划和国会的有关财务控制提出建议,使联邦政府的计划项目和国会的工作更有效率,也被称为行政机构的“监察者”。(https://www.daowen.com)
监察机构。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监察长法案》决定成立联邦“监察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联邦行政机关内部的防贪肃贪工作,该机构的最高领导为“监察长”,由总统任命监察长,且该任命需通过参议院的同意,即该机构是直接向总统与国会报告的。如果总统决定罢免监察长也必须向国会说明理由并加以证明。监察长负责全面工作,有权任命下属工作人员,并向国会、总统提交工作报告,主要是对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公共资金支付行为展开调查分析,并且就如何改进给出相应意见;对财政的公共计划支出进行审核,防止发生侵吞、讹骗及浪费的现象。在联邦政府各部门设有监察处,下设稽核部和调查部,根据联邦政府各部门规模的不同,监察处工作人员的编制也有所差异。
独立检察官。1978年制定的《政府道德法》规定了特别检察官的任免以及具体的职权范围,由此开创了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该职位是专门针对舞弊案设立的。一旦爆发涉及政府的舞弊大案,基于发达的社会舆论监督,在政府监察廉政系统受到质疑的情况下,美国司法部部长可以依法提出任命一名独立检察官负责该案件的调查审理,但是司法部部长无权决定这位独立检察官的人选,而是由3名资深联邦法官组成的委任小组进行选择,以审慎确保这位独立检察官在整个案件调查中没有任何利益纠葛,态度中立,不持任何党派倾向,以此避免调查程序受到政府高级官员及执政党的干涉。独立检察官的责任重大,工作中必须保持客观公正,其权限很大,有权任命工作人员、咨询人员,当然这些人员在政治上不存在竞争关系,以保证其司法公正性。此外,独立检察官还可以对下属人员进行授权,保证他们不受干扰地工作。只要独立检察官没有明显的重大过失,任何人无权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