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廉政机构
瑞典是一个闻名遐迩的高福利国家,更是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根据2017年国际反贪污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廉洁指数排行榜,瑞典是世界上6个最清廉国家之一。[40]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得益于瑞典已经形成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机制和一系列廉政与反腐法律制度,从全方位和多角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
监察专员。瑞典的专职监察机关为监察专员公署,设置在议会,独立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称为议会监察专员,这一制度已有近200年的历史。[41]在创设之初,监察专员作为法律的护卫者,专门负责接受公民对政府官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控诉。在19世纪,监察专员主要监督法院和警察的行为。但到了20世纪由于行政权力的扩张,监察专员渐渐转向针对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和行政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监察专员制度能够在行政权力扩张的现代,有力地抑制贪腐现象的发生,实现公平正义,真正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监察专员又被称为“人民的代理人”或“法律的保护人”。从1809年瑞典建立这一制度以来,其影响越来越大,芬兰于1919年、丹麦于1955年、挪威于1962年、新西兰于1962年、西德于1957年、美国联邦和各州分别于1963年和1967年、瑞士于1971年、法国于1973年、葡萄牙于1975年、奥地利于1977年、荷兰于1982年、爱尔兰于1980年、西班牙于1981年分别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引进和移植监察专员制度,迄今为止全球范围内有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这一制度。《瑞典宪法》规定,议会监察专员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其主要职责是依照议会的训令,对公共事务中法律、法令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监察专员公署的目的在于监督法律、法律的执行,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合法、不公正行为,以完善行政管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瑞典议会常设4名监察专员,均由议会两院投票产生,人选都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秉性正直、社会威望较高的人士。4名监察专员推选一人为首席监察专员。首席监察专员主持公署的日常行政事务,任命工作人员并负责处理税收、人事、政府与公共关系等方面案件;第二名监察专员为司法监察专员,负责检察、司法和监狱方面的案件;第三名监察专员为军事监察专员,负责军职人员的苦情申诉案件;第四名监察专员为民政监察专员,负责处理企业、公共机构涉及社会福利案件。[42]每年监察专员须向议会提交有关案件处理情况的年度报告,由议会专设常委会审核,根据监察专员的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监察专员产生于议会但又相对独立于议会,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宪法,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干涉监察专员的工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监督。每届监察专员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监察专员在政治上独立,所以各党派对于监察专员的连任一般没有异议。(https://www.daowen.com)
审计机关。瑞典设立专门的审计机关,负责政府部门的审计工作,其中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与隶属关系不同,国家审计局属于中央政府行政部门,而地方审计机关则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行政部门,直接向地方立法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就国家审计局而言,其被置于领导委员会的管理、指挥之下,领导委员会主席为国家审计局局长,任期6年,无连任限制;副主席为开发部部长,委员为9名国会议员,任期均为4年,由中央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