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人民监察思想的形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董必武人民监察思想的形成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础

董必武同志的少年就是在清朝晚期腐败无能的专制政权压迫的黑暗中度过的,虽然他的家庭赋予他艰苦朴素、刚正不阿的高尚品行,但在思想上他依旧深受封建思想影响,与很多有志青年一样都希望进入官场后可以凭借一己之力改变专制政权摇摇欲坠的统治,梦想通过成为清官造福一方百姓,解救人民摆脱水深火热的生活。

此时的很多改良思想者都认为政权应当由清政府继续掌握,只有清政府本身对内部行政系统进行整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现状,人民必须服从清政府的统治,皇帝的命令高于一切。虽然董必武同志已经有了“改”的思想,但这一时期,他的“改”不是革命,不是推翻清政府的统治,而是改变官场的风气和官员的做派。改良主义者认为百姓的一切苦难并不是源于封建君主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所有问题的罪魁祸首是官官相护、不懂民生疾苦的贪官污吏。只要肃清官场风气,严惩欺弱怕硬、欺民霸市、搜刮民脂民膏的恶官就可以消除一切问题。

改良主义的观点与我国古代的监察思想密不可分。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品级低、有特权、重视选任、管理严格、厚赏重罚、相对独立性等突出特点,[2]上可谏君主,下可参百官,监察范围几乎全覆盖,从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国家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制衡了国家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是皇帝专制权力的延伸,同时通过中央与地方的垂直管理,地方监察体系巩固了中央对于地方官员的控制。历史上的封建监察系统以常驻监察为主、巡回监察为辅,增强了地方监察的力度,反过来由于监察严格分工,管理设置合理,体制相对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皇权也有一定的制衡作用。在闭关锁国之前,西方的意识形态和制度体系没有传入,很多知识分子看不到君主专制、中央集权这一制度的根源问题,往往只能从表象上把内忧外患、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社会动荡不安、民族危机日益深重的原因,归结于只懂剥削普通百姓、官官相护、独断专行的官僚主义作风,认为只要肃清官场上的邪风歪气,对当权者加以规谏,固有的国家制度完全可以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所有问题。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高举维新变法以救国的大旗推行新政,但最终以失败告终;1900年,义和团发展到京津地区,同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1903年,董必武在参加科举考试时发生“黄州考场风潮”,同年参加乡试时被诬告“窥探官衙”。至此,董必武同志对于清政府统治的腐朽厌恶达到了顶峰,甘愿放弃考试也不愿进入官场与他们同流合污。

董必武同志在20岁之前,他一直信奉传统儒家思想,而没有认清古代监察制度更多的是为了管控政府官员的行为,服务于肃清贪官污吏、加强中央的集权和威慑力、建立廉洁高效的官僚内部系统,在“政”的作用外还兼具“教”的功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确实有其独特的魅力和成熟的运行机制,这也是董必武监察思想的基础认知。但是不可避免的,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实施都是为了特定统治阶级政权的巩固和稳定,监察制度也不例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落后性、封闭性、独裁性等特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反而成为阻碍发展的绊脚石,而附生于这一制度的监察制度势必带有封建性、独裁性等特点。同时,监察系统作为皇权延伸的工具,反而阻碍了民生状况和民意从下至上的传达,将人民群众与统治阶层的间隙进一步拉大,很多维护统治的政策多是以牺牲普通百姓的利益为代价,清朝末年的君主专制并没有对民生有过多的关注,人民的不满情绪加剧,为揭竿暴动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虽然在发展过程中,监察制度呈现出相对独立性的态势,但其同样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更妄论能挽回被淘汰的趋势。监察制度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创新,任何无法跟上时代步伐的制度都将卷入历史的洪流一去不返,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之前监察思想的完全摒弃,制度的发展成熟都有必经的历史阶段,都需要历史的检验。董必武同志也深谙这个道理,他的人民监察思想就是在他对于监察的基础认知,以及对于中国古代监察思想的新理解基础上逐步发展的,特别是继承了中国古代监察相对独立性等特点,将监察独立平行于其他行政机构。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察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不会被滥用和流于形式主义,而且监察人员的个人素质品质极为重要,直接影响到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以后的实践中,他逐渐认识到应该把人民群众作为监察的主要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拓宽监察的途径,扩大监察的对象范围,对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看法。

(二)西方资产阶级监察的借鉴

自1905年进入湖北普通中学堂学习,董必武同志得以脱离传统儒学,开始有机会接触到社会新潮思想和观念。在学习期间他经常到日知会[3]开阔眼界,接触到了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思想,对这种自上而下建立君主立宪制变革的维新派思想颇有触动,为他此前拘泥于传统监察制度的思维桎梏带来了新的启发。

1906年,以孙中山、章太炎为代表的推翻清朝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革命派思想与改良派进行论战,在这场思想的博弈中,董必武同志积极汲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和保障民权的原则,结合1904年的日俄战争结果,深度剖析为什么沙皇俄国竟败给日本这个岛国,开始考虑从政体上论证专制与立宪何者更加有利于我国的发展。他越来越看清了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落后以及制度本身带来的弊端,革命迫在眉睫,他的思想也渐渐向革命派转移。1907年,刘静庵受诬入狱,刺激了董必武的革命决心;1909年,作为优秀学生的代表,董必武同志第一次尝试由自己领导学生反抗不公正对待的运动。在这次运动中,他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将“团结大多数”真正地落实到实践中。经过这次的成功,他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在革命运动的重要作用,同时这也为以人民为主体的监察思想理论提供了重要依据。

从26岁到33岁,董必武同志一直积极为辛亥革命贡献自己的力量。在这期间,他认真分析议会制民主共和国模式的弊端,提出参议院在行使立法权的同时很难兼顾行使监察权,对孙中山先生在“三权分立”基础上提出的增加考试权和监察权建议表示认同,考试权和监察权确保了选拔具有资格的官员,对于没有达到要求、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官员予以罢免,从而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公信力,保障国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董必武同志在对比中外政治制度的差异后提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把自己治理社会的权力授予政府,人民应该有权选举或罢免官员,有权创制、复决国家颁布的法律规范,从而实现国民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政府的行为需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重中之重,一切行为都是服务于人民,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管理。自此,“民主”概念深深植入董必武的思想之中。

(三)无产阶级政权监察思想的冲击

1917年,董必武同志东渡日本留学期间,开始接触关于马克思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书籍;[4]同年,布尔什维克党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宣告创立。1918年,董必武同志在得知十月革命胜利的消息后,四处打探有关十月革命的相关资料,这场属于人民的胜利给了他极大的鼓舞,新的思想正在中国革命者们的心中激荡。1919年,护法军政府鄂军总司令蔡济民被害,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力量被瓦解。董必武同志预见到了辛亥革命的不彻底性,这次革命并没有重建社会结构,理想中的民主共和国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他开始重新思考新的革命方法和道路。(https://www.daowen.com)

与朋友共同总结了辛亥革命与十月革命的经验教训后,他们一致认为中国如果想要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继续走辛亥革命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向列宁学习,走无产阶级革命的道路。五四爱国运动爆发,董必武同志从学生运动中感受到了巨大的革命力量,让他深受鼓舞。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具有早期共产主义思想的先进知识分子,开始到工人、学生、农民中宣传马克思列宁的思想,把发动工人运动作为最重要的一项任务。董必武同志开始大力宣传无产阶级思想,创办学校、报刊,从思想上开展一场“大革命”,培养有生力量。1922年,他以学校作为主战场,领导发动了多次学潮运动并取得初步胜利。随后,又领导组织多场工人运动反抗剥削压迫并获得胜利,这使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得到进一步传播。

1929年,董必武同志被共产国际保送到列宁学院英语班开始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总结中国革命成功与失败的教训,对于革命中的“左”倾机会主义和右倾机会主义可能造成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虽然其时已是斯大林执政时期,但是列宁关于监察制度的实践和理论深深影响着董必武同志,与斯大林厌弃监察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而此后苏联解体更加说明了监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段在苏联学习深造的经历,对此后董必武同志的法制化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34年,学成归国的董必武同志来到中央苏区,被委任为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委员,正式开展监察工作。通过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进一步学习,他认为必须制约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列宁时期实行的年会制的党的代表大会、专门设置的监察机关、相互制约的三大机构都是充分发挥监察作用的重要手段。

董必武人民监察思想借鉴了列宁时期的模式构建以及人民群众的重要地位作用,明确了监察是人民的监察,监察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标准,借用人民群众的力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理念。监察的目的就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滥用职权以及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肃清党内和行政系统内部的贪污腐败行为,避免权力失衡,让政府工作人员做到审慎行使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政权建设中,董必武同志开始从中国的特殊情况出发,对自己的人民监察思想进行实践检验,在监察实践中纳入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创新发展,使其更具有中国特色。

(四)中国近现代革命运动的不断淬炼

辛亥革命成功之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决定借鉴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结构,采用三权分立式的建制,大总统及各部门行使行政权,参议院行使立法权,司法权则授予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这三者相互制约、共同合作,维持了权力运行的基本平衡。《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参议院行使监察权,有权对国家元首及各个部长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质问、弹劾、查办和建议,既没有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也没有与之相配合的惩戒机关,只是在参照西方模式的基础上简单地建立了议会监察制,[5]因而这一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察功能,而是流于形式。虽然议会监察模式并没有发挥作用,但其中融合的西方民主思想是我国监察制度的一大进步,是中西方监察思想融合的一次伟大尝试,为以后人民监察思想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14年袁世凯建立起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和监管官员的监察系统——肃政厅,肃政厅独立于平政院并直接隶属大总统,对大总统负责。北洋政府时期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行使监察权的机构有参议院、平政院、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和审计院,同时严格划分各个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范围,虽然并没有赋予监察机关完全的独立性,但已开始对监察内容严格分工,提高了监察的效率,是我国监察制度的又一进步。由于国内局势紧张,各方势力一触即发,政治上各种明争暗斗层出不穷。为了弥补制度上的漏洞和弊端,孙中山、董必武等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25年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组建了独立的监察机构——监察院,负责监督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设置专门负责惩戒失职官员的惩吏院。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虽然较为简单,可它也使中国监察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体制的蓝本。

1928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明确了监察院的法律地位、人员构成和具体职责;1931年,监察院正式成立。此后多年虽然监察制度有所调整和修改,但是并没有背离监察建制的基本模式。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对于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党内的纪律性的作用。1926年,中共中央首次提出了党内的严峻任务就是反腐败,这为日后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创造了前提条件。1927年,在董必武同志的支持下,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年,在中国共产党修正章程中新设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对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作出如此详细的规定。1928年的党章修订中又将监察有关的内容予以删除,用规格较低的“审查委员会”取代中央监察委员会。这种小幅度的“退步”暗示在党内监察机制已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6]1931年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规定设立工农检察部,此外还规定可组织工农群众突袭检查机关工作,以达到暴露官僚主义和腐败伪善分子的效果。[7]这一时期的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监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个队伍、企业是否能遵循苏维埃政权的指示、命令进行相关工作,对于违反命令、消极怠工、违反民意的不良行为进行建议和监督,从而使苏维埃政治纲领、法令达到统一化、系统化的执行。

工农检察委员会作为苏区的监察机关,既隶属于同级执行委员会,又接受上一级工农检察委员会的领导,这种“双重领导”的模式保障了监察机关的地位、独立性和较大的权威性,方便排除工作中的各种干扰,便于更好得行使监察权,切实有效地发挥监察的作用。1934年董必武同志接任临时最高法院主席,后被委任为最高法院院长。在工作中,董必武同志对熊仙壁的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的案件依法进行了严格的调查审判,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绝不心慈手软,大力宣传检举对于党风、党内纪律的重要作用,发动群众进行积极检举,在清除党内异己分子的同时,提高党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他在实践中已经认识到监察在党内的重要作用,要想保持党的纯洁性和纪律性,提高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加强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就要通过监察制衡干部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行为,通过人民群众参与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察实现人民监察,人民群众是监察的主体,监察必须依靠人民的力量,通过人民监察实现人民政权的目标。

董必武同志在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和列宁的监察思想,重点吸收借鉴无产阶级监察体系中适应中国特殊革命时期需要的内容,通过制度建设致力于保持共产党先进性和人民政权的性质。在苏维埃政权革命根据地建立监察机构的实践中,董必武同志的人民监察思想已经初步成型。

✍AI写作